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及衛福部這幾天徹夜討論《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修法事宜,目前委員會已通過8項條文,包含食品業應使用電子發票、食品廠及非食品廠的分廠分照制度入法、攙偽或假冒之行為所處罰鍰額度,上限由5千萬元,提高至2億元等。

在立委及衛福部官員的討論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於本10月16日經衛環委員會完成審查。食藥署指出,本次修法包括行政院版本及立法院各黨團提案之修正條文共36條,經過4天的討論,委員會已獲得共識,通過8條條文。

目前確定已通過的項目包含,修正條文第5條,強化各級主管機關主動查驗之措施;修正條文第7條,新增上市、上櫃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應設置實驗室,從事自主檢驗,強化自主管理措施;修正條文第9條、第47條及第48條,新增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食品業者應使用電子發票,要求食品業者以電子方式申報追溯或追蹤系統之資料及其相關罰則。

另外,還有修正條文第10條,分廠分照制度入法,明定從事食品或食品添加物製造之工廠應單獨設立,不得於同一廠址及廠房同時從事非食品之製造、加工、調配;修正條文第32條,明定主管機關為調查食品安全事件,得要求非食品業者提供相關資料;以及修正條文第44條,針對攙偽或假冒之行為所處罰鍰額度,上限由5千萬元,提高至2億元,以達嚇阻不法意圖之目的。

食藥署說,本次修法,行政院版本及納入之委員提案修正條文已更進一步保障消費者的飲食安全,期待上述已獲共識之條文,能儘速順利通過。對於部分尚未達成共識的條文,政府將持續與立委充分溝通討論,盼讓法律架構更加完善,更進一步周延食品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