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委會前副主委張顯耀涉洩密案目前鬧得沸沸揚揚,不過,台聯黨團今(28)日指出,此案凸顯出我國法律制度的問題,由於憲法的「一個中華民國原則」,即使張顯耀真的是共諜,卻也無法適用於刑法的「外患罪」,等同於縱容我國代表叛國,嚴重損害國家利益。因此,台聯呼籲,目前立法院審議中的《兩岸協議監督條例》,應增訂視同外患罪的建議,以保障國家安全與利益。

台聯政策會主委許忠信表示,刑法第113、114條的「外患罪」規範的是洩密給「外國」,可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但因憲法不把中國當成外國,因此即使張顯耀洩密,也無法以外患罪辦理,成為台灣法律的漏洞。

許忠信也補充說明,刑法的「外患罪」僅規範洩漏「國防機密」給外國政府的情況,因此即使外國包含中國,但若張顯耀洩漏的為一般機密而非國防機密,恐怕也不適用於外患罪。他強調,《兩岸協議監督條例》剛好可彌補不足之處,增訂如外患罪的規定,規範「辦理及參與兩岸協議草擬,談判或簽署人員,若未受允許與外國私下約定,或違背其委任者,適用刑法外患罪之規定」。

除了建議於《兩岸協議監督條例》增訂外患罪條文,台聯總召賴振昌指出,關於對外談判的「洩密罪」,我國僅有刑法第109條針對洩漏國防機密,當洩漏對象為外國時,有加重其刑,其他法律則無。因此,他認為,《兩岸協議監督條例》也應增訂「加重洩密罪」,只要在談判中洩漏資訊,就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洩漏的對象非本國人,加重其刑至2分之1。

另外,台聯黨團總幹事長周倪安則建議,兩岸談判時的底線如何調整,目前僅由談判代表個人決定,有可能影響國家利益,所以台聯認為,《兩岸協議監督條例》也可增訂「談判底線調整的SOP機制」,讓兩岸談判的管控更加周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