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人權高專皮萊16日在日內瓦總部表示,政府開展大規模數位監控活動正在成為一種「危險的習慣」,大規模網路數位監控活動及相關政策嚴重缺乏透明度,其中甚至包括強制民營公司在個人客戶不知情或不同意的情況下提供廣泛的個人資訊。

根據聯合國新聞中心16日報導,皮萊對此深表憂慮,並呼籲就此制定適當的相關立法並加強監督,從而保護和促進數位化時代的個人隱私權和其他相關人權。

根據第68屆聯合國大會於去年12月通過的相關決議的要求,人權高專皮萊16日正式提交了一份題為《數位時代的隱私權》(The Right to Privacy in the Digital Age)的報告,就政府利用現代數位技術開展大規模監控、截獲通信以及收集個人資料的問題進行了全面分析。

報告警告稱,政府開展大規模數位監控活動正在成為一種「危險的習慣」,而不是例外措施;在很多國家,調查發現相關做法缺乏足夠的國家立法、程序保障和有力監督。

  

報告強調,數位技術的迅速發展使世界各地的人都能使用新的資訊和通信技術,與此同時也加強了政府、公司和個人進行監控、截獲和資料收集的能力,而這有可能違反或侵犯人權。

尤其是《世界人權宣言》第12條和迄今已有167個國家批准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7條中闡明的隱私權,其中明確規定: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受任意或非法干涉,他們的名譽或名聲也不得受到非法攻擊,而且人人有權享受法律保護,以免受這種干涉或攻擊。

人權高專皮萊當天在報告發佈會上講話指出,為了追求合法的國家安全利益,各國政府有權收集和保護某些敏感資訊,並限制公眾獲取某些資訊,例如情報機構的運作、消息來源和工作方法等。

然而在這些做法中,它們必須確保充分遵守國際人權法,並制定通過充分避免濫用職權的保障措施。一些國家的安全機構越來越多地使用「資料探勘」(Data Mining),混淆了已被允許的監控目標和大範圍監控的界限,這可能構成任意或非法干涉隱私的越權行為。

  

皮萊對上述問題深表關切,強調行使隱私權對於落實表達自由和持有見解而不受干涉的權利十分重要,也是民主社會的基礎之一,並就此呼籲相關政府通過獨立機構加強對數位通信監控活動的監督。

(圖片來源:達志影像/路透社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