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詹昭書於任職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期間,涉嫌關說司法案件,並自恃檢察官的身分強借業者的重型機車及廂型汽車長期不歸還,又假借新居「入厝」及另需汽車代步之名義,向業者強索傢俱饋贈以及贊助購車款,監察院今(10)天上午以13:0全數通過趙昌平和程仁宏監委提案彈劾,將移送司法院審議。

根據彈劾案文指出,詹昭書的違法失職行為都發生在其任職新竹地院檢察署檢察官期間,其中司法關說部份包括:於其配偶黃某涉嫌詐欺案件時,意圖影響案情致電承辦檢察事務官及檢察官,關切案情,並表示該案是「以刑逼民」、「一般是否無須開庭就可結案」以及「我們都是同行」等。

彈劾案文也舉列,詹昭書於民國96年起以要北上進修(研究所)為由,先後向張姓業者借用其所有之250CC重型機車及9人座廂型汽車,直到民國100年廉政署對詹昭書展開相關案件調查時才歸還。同時,詹昭書也屢次偕同家人或由其配偶黃某攜同日文家教班學生前往張某所經營的咖啡館、餐廳、溫泉會館、游泳池聚餐、唱歌、按摩、泡湯,接受招待。

另據彈劾案文表示,詹昭書於民國98年5月間購買位於新竹縣竹東鎮的新居,為添購家具,由張某於98年8月29日、98年8月31日為詹昭書支付傢俱款87,740元;並於99年8月31日(票載發票日)為詹昭書支付傢俱款49,000元。另98年11月28日詹昭書以其岳父的名義購買一輛自小客車,還是由張某提供購車款60萬元。

該案已經法務部檢送資料及台灣高等法院判處十年徒刑,監察院約詢詹昭書後,認為詹昭書的相關行為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5條、及第6條,而且已明顯牴觸檢察官守則第2點、第12點、第13點及第19點規定,事證明確,違失情節重大,因此依憲法第97條第2項、監察法第6條及法官法第89條第8項、第51條第1項之規定提案彈劾,移請司法院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