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界批評政府帶頭大量使用派遣人力,民間跟進,除了同工不同酬外,也拉低整體勞動條件,而產生所謂的「凍薪效應」。不過,行政院人事總處今(30)日說明指出,調查各機關派遣勞工平均月薪約3萬元,部分業務運用具專業性派遣人員,薪資更可高達9萬元,因此,並無所謂凍薪效應。

人事總處表示,派遣勞工屬「人力供應業」僱用勞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部前身)於民國87年4月1日就公告該行業納入勞動基準法適用。為因應外在環境的快速變遷、提升人力運用的彈性及競爭力,各國公、私部門均採取多元人力運用管道,如德國、瑞士、韓國等國家的公部門均有運用多元人力協助推動公共事務,我國政府部門經參採外國及私部門經驗,對於所主管業務屬性及內容,於審慎評估所需人力性質後,除了進用經國家考試的正式職員、聘僱人力及臨時人員外,也得依「政府採購法」所定之勞務採購方式運用派遣勞工,政府帶頭示範在合理範圍內運用派遣勞工,彈性調配人力,希望外界不要把勞動派遣污名化。

人事總處進一步指出,除了常任文官需經公務人員考試及格進用外,職員及聘僱人員受限於立法院通過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時做成的附帶決議,要求中央機關總員額於明年(104年)前需降至16萬人,但103年度中央政府預算員額161,307人,尚須精簡1,307人,因此,將派遣勞工改以職員或聘僱人員進用已無空間。

最後,人事總處強調,公部門合法運用派遣勞工,是在優於勞基法的相關規定下妥善保障派遣勞工權益,目前因應勞動部研擬派遣勞工保護法草案,已規範政院暨所屬機關得運用派遣勞工不得逾整體總僱用人數3%,而行政院運用派遣勞工人數,已由民國99年1月31日的15,514人,下降至民國102年12月底的11,257人,共減少4,257人,未來將視各機關業務推動情形,逐步減少派遣勞工人數。

據人事總處調查,政府相關部門已針對派遣勞工訂有薪資、勞健保、勞退等,避免廠商苛扣勞工薪資;同時,僱用派遣工機關應要求派遣公司併計服務年資計算特別休假(優於勞動基準法)、避免同工不同酬等狀況,並建立申訴機制、救濟措施等,以落實監督責任。而據人事總處調查各機關派遣勞工薪資,平均月薪約3萬元,部分業務運用具專業性派遣人員,薪資更可高達9萬元,並無所謂凍薪效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