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20)日三讀通過《強制執行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未來法院查封、拍賣不動產時,皆需載明住宅的漏水、輻射情形等,而是否為發生過凶殺、自殺或一氧化碳中毒致死等案的「凶宅」,法院也需公告相關情況,以符合拍賣交易的公平性。

民眾購買法拍屋時,有時會因法院未標明而買到凶宅,但之後欲撤銷拍賣卻求助無門,今年4月桃園即有1名69歲的罹癌男子花費170萬元,買下一間位於平鎮市的法拍屋,但事後才從管委會得知房屋是凶宅,向桃園地方法院要求撤銷拍賣卻遭駁回,讓他欲哭無淚。

立委認為,法院未能於事前的拍賣公告中,供欲承購者評估,事後更缺乏相關配套與補救作為,致國人對法院公信力產生不信任感,顯有違信賴保護原則,因此提案修正《強制執行法》部分條文,要求法院在查封不動產時,應做成查封筆錄,載明該房屋是否為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及其應記明之事項;而法院拍賣不動產時,也應公告相關事項。

為了調查房屋詳細情況,修法條文規定,執行法官或書記官需實地勘查,或向警察及其他有關團體調查。

同時,《強制執行法》第1條也修正通過,強制執行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兼顧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權益,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提案立委賴士葆指出,這項修法可以避免債務人因積欠數10萬元,而執行法院卻採拍賣債務人所擁有價值約數百萬元或千萬元以上之不動產為清償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