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底將舉行7合1選舉,內政部今(6)日召開記者會提醒民眾注意政治獻金的相關規定,因為據監察院統計,截至去年底為止,因違反該法遭受裁處罰鍰確定的案件計有576件,罰鍰金額高達1億900餘萬元,因此,民眾如果要捐贈政治獻金,必須注意相關規定,以免受罰。

內政部表示,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將於11/29首度合併舉行投票,除了直轄市長、直轄市議員、縣(市)長、縣(市)議員、鄉(鎮、市)長、鄉(鎮、市)民代表及村(里)長等7項公職外,配合今年1月29日修正公布之「地方制度法」,增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實施自治的法源,預計新增辦理原住民區長、區民代表選舉,總計將選出超過1萬1千席地方公職人員。

內政部指出,根據93年制定公布的政治獻金法,建立政治獻金收受、運用及定期申報的機制,對於捐贈對象、額度及方式,都有清楚規範。但據監院統計,截至去年12月31日為止,因違反該法遭受裁處罰鍰確定的案件計有576件,罰鍰金額達新臺幣1億900餘萬元,其中有487件係處罰個人、營利事業及人民團體,占裁罰的絕大多數,主要的違法包括:民眾超額捐贈、有累積虧損尚未彌補的營利事業違法捐贈、政黨或擬參選人逾期申報會計報告書等情形。

內政部表示,有關捐贈額度的限制,對於同一政黨、政治團體每年的捐贈總額,個人不能超過新臺幣30萬元,營利事業不能超過新臺幣300萬元,人民團體不能超過新臺幣200萬元。若是對於不同政黨、政治團體每年捐贈總額,則個人不能超過新臺幣60萬元,營利事業不能超過新臺幣600萬元,人民團體不能超過新臺幣400萬元。

此外,內政部也提醒,今年11月29日舉行的地方公職人員選舉,依現行法律規定,直轄市長、直轄市議員、縣(市)長、縣(市)議員擬參選人自今年4月25日起才可以收受政治獻金;鄉(鎮、市)長、鄉(鎮、市)民代表、村(里)長擬參選人,則是自今年8月25日起才可以收受政治獻金,而收受政治獻金的截止期限則是在投票日前1日,也就是今年11月28日。

有關捐贈額度,對於同一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個人不能超過新臺幣10萬元,營利事業不能超過新臺幣100萬元,人民團體不能超過新臺幣50萬元。若是對於不同擬參選人的每年捐贈總額,則個人不能超過新臺幣20萬元,營利事業不能超過新臺幣200萬元,人民團體不能超過新臺幣100萬元。

另外,為配合「地方制度法」的修正公布,增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實施自治的法源,內政部擬具的政治獻金法第12條修正草案,增列原住民區長、區民代表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期間的規定,已報經行政院於去年12月19日核轉立法院審議。如果經完成立法,原住民區長、區民代表擬參選人將分別可自今年4月25日、今年8月25日起收受政治獻金。

另外,內政部也將鄉(鎮、市)長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的起始期間,調整與縣(市)議員擬參選人一致,未來如經修法完成,鄉(鎮、市)長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之起始期間,將可提前至今年4月25日開始收受政治獻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