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灣高院今(30)日凌晨發回更裁後,台北地院今日再度以無逃亡之虞,將開砂石車衝撞總統府的張德正責付、當場釋放。張德正辯護律師曾威凱出庭前也呼籲媒體別妖魔化張德正;張也沒有在昨晚獲知被釋放後也喊耶的情形。

張德正今日下午坐輪椅在家屬陪同下抵達台北地院,面對記者詢問,並未表示意見。對於檢發聲押,台北地院昨晚裁定,張德正的傷勢無逃亡可能,駁回聲押聲請,將他當庭釋放,檢察官當庭提出即時抗告,高院今天凌晨4時裁定發回台北地院更裁。

此外,台北地院昨日裁定張德正釋放時,針對檢方偵訊時張德正保持沈默指出,「檢察官僅以被告於偵查時保持沈默或拒絶陳述,及否認警詢筆錄之供述,並於本院訊問時飾詞狡辯,而謂被告有不願意接受刑罰之逃亡疑慮。惟刑事訴訟法本賦予被告有保持緘默及為自己答辯之權利,且被告已於本院訊問時自承其所述內容與警詢時幾乎相同,自未能以檢察官上開主張逕認被告有逃亡之事實或足認有逃亡之虞。

而地院今日裁定時指出,張德正坦承有駕駛曳引車衝撞總統府之行為,但否認有殺人之故意,然依卷附之監視錄影翻拍照片、自白書及供述內容等證據,被告對其駕駛曳引車高速朝總統府大門衝撞可能會造成人員傷亡是有認知,仍執意為之,且依總統府內憲兵所站位置及曳引車衝撞後停留之處,如非該名憲兵即時閃開,若遭曳引車頭及破損之大門撞擊,勢必造成嚴重之傷害,甚至發生死亡之結果,其顯然涉有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殺人未遂罪嫌疑重大。而被告涉犯刑法第271條第2頁、第1項之罪,乃法定本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及死刑之重罪,且衡諸社會大眾一般之認知,被訴重罪,其為規避刑罰執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及刑之執行之可能性增加,國家刑罰權難以實現之危險亦較大,並由被告事先已先將所駕駛之行車紀錄器拔除,有毀證之企圖,與其自白書之內容,其既已揚言在司法案件未獲平復前,將再犯殺人重罪,則被告為圖繼續遂行其犯罪計劃,是有逃避本件刑罰之可能,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羈押事由。

但審酌被告因本次行為雖非已完全不能行動,惟其受有「左側第10-11肋骨骨折、左側氣胸、第11胸椎壓迫性骨折、第2-4腰椎骨折、左側腓骨骨折、第4根掌骨骨折、左手及雙下肢多處挫傷」等傷害,於103年1月28日甫左掌手術完畢,並於103年1月29日出院,醫囑「不宜站立及劇烈運動和突然改變身體姿勢」,且被告目前身體裝背板,需由靠他人幫忙拆卸才能躺下,才不會產生危險,依被告目前狀況,被告親友尚不致於不顧醫囑擅自遷移被告,致被告脊椎受重創,故考量其健康狀況,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暨全案卷證及聲請意旨,被告責付其本案三位辯護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