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近日來警察以強硬手段對付陳情、抗議民眾一事,28名刑事法教授今(24)日發表聯合聲明,批評警察以現行犯逮捕和平抗議的民眾,不僅違反《刑事訴訟法》,還使台灣宛如回到戒嚴時代。教授們一致認為,對於濫行逮捕抗議民眾的國安單位、警察人員,檢調機關應該在知悉其「剝奪行動自由罪」、「強制罪」及「傷害罪」等嫌疑之後,立刻開始偵查起訴, 真正落實刑事司法保障國民不受國家濫權侵犯的功能。

包括中原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徐偉群、東吳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王乃彥、中正大學法學院助理教授王正嘉等28名刑事法教授,針對警方強硬對付陳抗民眾一事發表聯合聲明。該聲明指出,從陳雲林事件、大埔等拆地事件、洪仲丘虐死案、一直到政大教授徐世榮被捕案,顯示公務員犯罪的嚴重性,不僅在於貪污,更在於濫權執法,而後者對於台灣民主與人權的傷害更大。倘若行政權無法自我節制,司法應扮演應有的角色,勇於追訴違法濫權的公務員,以將台灣帶回應有的憲法秩序。

該聲明指出,民眾的和平抗議行動,並不構成《刑法》185條公共危險罪、135條妨害公務罪,或是140條污辱官署罪。在此情況下,警察以現行犯為由逮捕抗議民眾,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侵害憲法所保障的言論自由,使台灣有如回到戒嚴時代。

聲明指出,警察逮捕和平抗議的民眾,明顯濫用刑事訴訟法的強制處分,並非《刑法》上之依法令行為。違法的逮捕行動因此構成《刑法》妨害自由與強制罪名,倘若造成人民身體傷害,尚有構成普通傷害罪的餘地。而上述罪名,警察尚會因為公務員身份,被加重刑度2分之1。上級要求警察一律逮捕公告管制區內的抗議民眾,不必考量其有無具體的妨害公務或公共危險行為,命令明顯違法,下級警察因而不能主張自己的行為「依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行為」不罰。學者們呼籲,第一線的執法者體認其人民保母的身份,立即停止侵害人民言論自由的行為,不讓自己成為政府濫權的代罪羔羊。

至於賦予國安憲警機關執行特勤的「特種勤務條例」部分,該聲明指出,「特種勤務條例」雖然賦予國安局維護總統、副總統等人的安全,為危害防止的必要,劃出安全維護區及設置安全設施,得對區內及欲進入區內之人員、物品、場所、交通、通訊及其他設備為必要之查驗、管制的權限,但依該法規定,特勤人員在執法時,應公平合理考量人民表現自由、人身自由、居住自由,不得逾越維護維安對象人身安全必要限度。而國安局為執行總統維安任務,卻概括地指揮員警逮捕所有管制區內的抗議民眾,其命令已顯然違反「特種勤務條例」的規定。

該聲明指出,對於濫行逮捕抗議民眾的國安單位及警察人員,檢調機關應該在知悉其剝奪行動自由罪、強制罪及傷害罪等嫌疑之後,立刻開始偵查起訴, 真正落實刑事司法保障國民不受國家濫權侵犯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