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大埔事件後,陸續發生和平倡議的民眾遭警察違法逮捕、拘留及移送,尤其是今(23)日包括教授徐世榮和學生因抗議總統馬英九而遭警方以公共危險罪逮捕一事,多個法律人團體聯合發表共同聲明抗議,國安局及警察對人民違法暴力之逮捕,已涉犯濫權追訴、妨害自由及傷害罪,更嚴重侵害言論自由之基本權利。他們呼籲員警不要成為上級違法亂紀的傀儡工具、國家濫權的代罪羔羊,否則恐將面臨1年以上、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由永社、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台灣人權促進會、環境法律人協會、台灣守護民主平台、澄社、台北律師公會人權委員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鄭南榕基金會及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環境法委員會今晚發表聯合聲明。

聲明表示,政大地政系教授徐世榮於馬總統座車行經交通管制區時高喊「今天拆大埔,明天拆政府」口號後,遭警方依「公共危險罪」逮捕、送往大同派出所;參與聲援的洪姓同學在與警方推擠的過程中,亦遭警方撂倒,致其頭部撞擊人行道出血而緊急送醫,且警方以「公共危險犯現行犯」為由,在急診室欲伺機強行帶離受傷的洪姓同學。另外,江宜樺院長下午於中央社出席新書發表會時,亦遭到民眾抗議,黃同學等3人分別被警察帶去中山分局建國派出所以及長春派出所。

基於以上情事,他們對馬政府做出3點要求:

一、落實兩公約及憲法言論自由之保障:人民對總統高喊「今天拆大埔,明天拆政府」等口號,係屬憲法第11條「言論自由」及兩公約「意見自由」保障之範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34號一般性意見也針對意見自由的保障提出進一步闡釋,表明在任何情況下,皆不得對於行使意見與表達自由之個人任意逮捕、施以酷刑,或威脅其生命甚至殺人等攻擊行為,否則皆不符合公政公約第19條的要求。我國既已將兩公約國內法化,即須依照兩公約的規定,有義務擔保人民得自由行使意見表達之權利,免於他人意圖使其噤聲之違法干預。馬政府不應執其公權力之便,從義務的擔保者轉身成為權利的加害者!

二、停止違法及濫權行為:依最高法院的實務見解,刑法第185條之「公共危險罪」必須達到相當壅塞或損壞道路、妨礙交通之程度。而教授與學生行為顯無違反相關刑事犯罪之情事,警察即不得依現行犯予以逮捕,警方以本條為由將民眾強行帶離,完全於法無據!此外,特種勤務條例第12條有過渡擴張國家安全局權限之疑慮,導致今日之濫權事件,應有進行修正檢討之必要。

三、停止警察暴力行為、停止將警察做為違法工具:國安局及警察對人民違法暴力之逮捕,不僅已涉犯刑法第125條之濫權追訴處罰罪、第302條妨害自由罪及第277條之傷害罪,更嚴重侵害言論自由之基本權利。因此,要求停止濫用警察職權行使暴力,同時呼籲員警不要成為上級違法亂紀的傀儡工具、國家濫權的代罪羔羊,否則恐將面臨1年以上、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