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審林益世案的3位台北地方法院法官包括合議庭審判長吳秋宏、受命法官紀凱峰以及陪席法官林孟皇上個月自行送請評鑑,但法官評鑑委員會今(5)日表示,根據6月3日第21次委員會議討論得出,這3位請求人均非法官法第35條第1項各款規定得請求法官個案評鑑的人員或機關、團體,請求於法不合,因此決議「不付評鑑」。

行政院前秘書長林益世向爐渣業者陳啟祥索賄,遭特偵組依貪污罪起訴求處無期徒刑,林益世的母親和妻子也被訴究洗錢罪,但台北地院以林益世索賄並非因為立委權限,改依公務員恐嚇得利及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7年4月徒刑;林益世的家人因不符洗錢成立要件,均獲無罪。這項判決遭輿論批評輕判,於是,合議庭5月7日分別送交3位法官的評鑑請求書及答辯書,由北院轉交法官評鑑委員會。

法官評鑑委員會今天指出,該案於今年4月30日宣判後,因為判決結果不符輿論期待與國民法律感情,引起媒體及國人高度非議,為澄清這3位法官有無法定「嚴重違反辦案程序規定或職務規定,情節重大」,以及「違反法官倫理規範,情節重大」之應付評鑑事由,分別依法官法第35條第4項規定,提出「法官個案評鑑請求書」請求法官評鑑委員會進行個案評鑑。

但法官評鑑委員會認為,法官處理案件時,若遇外界批評或指摘,必要時,得主動陳請所屬機關請求評鑑,不過,前述情況是以法官「所屬機關」為限,並不包含法官個人。此外,法官所屬機關仍應先進行審查,如審查結果已達澄清目的,就不用向法官評鑑委員會請求個案評鑑。

因此,委員會開會決議,3位法官的請求顯然於法不合,依法官法第37條第1款規定「不付評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