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逗陣之友會今(1)日進行第3波破繭,控告惡質司法行動,由民進黨立委許添財控告黃朝貴、吳文政2位檢察官涉嫌違反刑法第125條濫權追訴罪。許添財是於擔任台南市長時期,因海南路地下街與停車場工程案被控貪污,最後判決宣告無罪定讞。

對於惡檢濫權控告,許添財說,破繭/檢行動是台灣民主化以來,第一波面對司法正義的行動,同時也是人民自救全面性運動的開端,如果司法改革沒有成功,4百年來的民主運動將是一場空。

他說,當初上任台南市長後,他召集政風處、法制處、律師、顧問以及各行政單位來共同解決工程問題,應該是他「解決」弊案,卻被指控「主導」弊案。他感嘆,肯負責的人下場卻被起訴,導致現在明哲保身的、層級越高的政府首長都不敢親自批公文,變成台灣現存政治問題,真正受害的是國家和人民,當然要對惡質檢察官提告。

前總統府資政辜寬敏也批評檢察官說,沒有足夠證據就隨便起訴,檢察官有權無責的情形,許添財提告的行動是對亂來檢察官的一個警告。

民進黨立委尤美女指出,許多檢察官涉及濫訴時,總是以依法執行職務、依法起訴為由,但是檢察官偵查過程中是否依照罪刑法定、無罪推定、比例原則,遵守嚴格的法定程序與倫理規範就不得而知。

她表示,現今刑法第125條濫權追訴罪幾乎沒有實質效用,因為第1、必須要由檢察官提起公訴;第2、要件成立的條件相當嚴苛,必須是「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要證明檢察官心中是否為「明知」較困難。她也說,未來在立法院也會要求相關部門做出專案報告,並研擬修法。

律師顧立雄指出,由於刑法第125條濫權追訴罪不能提起自訴,只能由檢察官提起公訴;因此,如果自訴被駁回,他們將據此聲請釋憲。

顧立雄說,濫權追訴罪是一條被認定沒有被害人的法律,假設被害人是國家,只有國家具資格提起公訴,當然不能期待檢察官起訴另一位檢察官。

此外,針對「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這項要件,顧立雄說,即使起訴書有相當多的篇幅與客觀證據不符,由於沒辦法確定檢察官是否為「明知」,即使提出控告,在要件成立上相當困難,是一種「唐吉柯德式」的吶喊,但仍然希望當局真正去面對檢察體系有權無責的事實,未來也希望聲請大法官釋憲,對於檢察官濫權造成對被害人的聲譽、生涯、家庭這些傷害,是否可以提起公訴。

而因此開發案也被起訴的尚禹營造公司負責人胡偉良則表示,這個案子被起訴之後,銀行馬上抽緊銀根,甚至有一陣子員工薪水都發不出來,借錢週轉也不順。過去尚禹營造公司是政府評選的優良廠商,但經過這次事件之後,從此不碰公共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