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消保處去(2012)年11、12月間,會同經濟部商業司、地方政府與消防單位,抽查5都、桃園縣共20家婚紗攝影業的建築、消防安全、行業行政管理部分,結果發現,只有2家業者的建築、消防安全管理全數符合規定,換言之,只有1成合格,還有業者接受稽查時,被發現還在使用有效期限1996年到期、已過期17年的滅火器。

消保處今(22)日上午召開記者會,公布婚紗攝影業建築、消防安全、行業行政管理的抽查結果,消保官王德明指出,消保處抽查20家業者的建築與消防安全部分,有18家違規,其中,有8家的滅火器不合格,甚至有業者在接受稽查時,還在使用1996年到期的滅火器。他批評,這非常恐怖,如發生火災,這滅火器根本不能用;此外,還有業者的消防栓水袋破裂,根本無法使用。

根據消保處的抽查結果,有15家業者的避難逃生設備不合格,多為出口標示燈、緊急照明燈數量不足,或者緩降梯操作出現障礙,逃生通道堵塞等情形,不合格率達75%;還有5家業者的火警探測器等警報系統不合規定。不過,消保處指出,消防、建築管理安全違規的婚紗業者,大部分都在複查時改善完畢。

與會的消防署火災預防組科長陳國忠則表示,消防設施不合格的業者,1次可處以6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鍰,最重還可令其歇業、停業。

此外,王德明指出,經濟部雖訂定「婚紗攝影契約範本」,但這次抽查時發現,這份範本根本沒有業者採用;根據《消保法》規定,業者和消費者簽訂契約前,業者應給予消費者至少5天的審閱期,但20家業者竟全數未遵守,還有1家業者獨樹一格,要求消費者先簽約,再從簽約日起算5天的「審閱期」。

王德明指出,業者多半採用預約單、包套同意書等和消費者簽訂契約,內容皆對消費者規範交款、拍攝時須負的責任,但對於訂金退還、中止租約、瑕疵擔保責任、毛片保留時間與相片著作權等業者應盡責任,均未詳盡約定,因此,往往衍生不少消費糾紛。

消保官張英美呼籲,民眾勿受到婚紗業者以各種優惠方式利誘,一次將款項付清,否則如遇到業者惡性倒閉,恐求償無門。她建議,應依照定金、拍照、挑片與排版、定稿、取相片、付清尾款等階段分期付款,才能保障自身權益。

王德明說,我國目前的法規之中,尚未對婚紗業「定型化契約應記載與不得記載事項」進行規範,不過經濟部正在研擬、修訂當中,未來如違反定型化契約的業者,可處以20萬元的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