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今(8)日公布「研究人員學術倫理規範」,這是台灣首次針對學術界倫理規範修正「學術倫理案件的處理及審議要點」,對於學術界頻傳造假、變造、抄襲等3種行為都有明確定義,公布後即生效,也將通知整個學術界,希望大家能夠自律。

國科會今天公布「研究人員學術倫理規範」,並依此修正「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及審議要點」,並特別對學術界最詬病的「造假」、「變造」、以及「抄襲」等3大行為做出定義。國科會說,所謂「造假」就是指虛構不存在的申請資料、研究資料或成果;「變造」則指不實變更;「抄襲」是援用他人之資料或成果,卻沒有註明出處。

但國科會副主委孫以瀚強調,這還是必須視個案判定;例如在論文中引用別人的研究5次,其中4次都有標明出處,僅有1處未標明,審查委員可能會視為遺漏,算是小疏失,不會被認定為抄襲。

另外,在「自我抄襲」的部分,國科會認為也要依照各領域特性有所區別,就好像醫藥研究用同一種方式,在不同論文中研究不同藥品的效用與反應,可能因為該領域重視研究結果,實驗過程相同並不損及其研究價值,就不會被當作自我抄襲。

孫以瀚也補充,如果研討會論文或計畫成果報告於日後在期刊發表,這些著作應該視為同一件,不屬於抄襲。國科會認為,計畫、成果報告不算是正式發表,也沒有自我引註的需要。甚至,如果研討會在該領域不被認定為正式發表,也不需要在事後發表時自我引註。

國科會認為,同一研究成果若以不同語言發表,則可解釋為針對不同讀者群而寫,但國科會也表明,後發表之論文應該要註明前文,如果沒有註明清楚,容易誤導為2篇獨立研究,使研究成果重覆計算,應該要避免。但國科會認為,這屬於學術自律範圍。

至於先前曾引發討論的「一稿多投」爭議,根據今天公布的「研究人員學術倫理規範」也聲明,一稿多投的行為會造成資源浪費,應該避免。但國科會並不限制同一研究計畫同時申請不同經費,可是應於計畫中說明有同時申請不同經費來源,讓審查委員去衡量是否給予經費補助。如果均獲通過且補助內容重疊,則只能選擇其中一項執行;但如果只是內容相關,實則有所區隔,就應明確指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