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四廠去年發生「可撓性金屬導線管」不符採購規範,不具應有的防輻射功能,監察院今(15)日表示,核四廠施工單位竟同意廠商採事後補測部分檢測項目,即予驗收計價付款,且部分導線管位置安裝錯誤,供應廠商甚至不具核能品保資格,其採購作業顯有違失,因此依法提案糾正台電公司。

監察院今天下午發出新聞稿指出,此案由監察委員洪昭男、楊美鈴、程仁宏自去年5月起立案著手調查,發現台電核四廠採購的「可撓性金屬導線管」,並未符合採購規範,並有多項具體違失,因此提案通過糾正台電公司。

監察院表示,台電公司龍門施工處採購核四廠核島區,以及非核島區安全級與非安全級的「可撓性金屬導線管」時,部分導線管外層被覆疑不具防輻射功能,及導線管配件的表面電鍍鋅厚度疑有不足,相關驗收等採購作業涉有不法情事,並引發外界對核四廠未來營運安全的疑慮。

糾正案文提到,廠商以不具防輻射功能之產品送交審核,台電施工單位竟同意採事後補測防輻射檢驗項目的方式,讓廠商魚目混珠通過並拿取貨款,使部分安裝在核四廠恐無法符合抗輻射功能之要求,核有疏失。

監院還說,台電對核四廠輻射區域未能確實掌握,導致部分可撓性金屬導線管未依規範正確安裝,且導線管相關安裝作業、人員訓練及界面整合等都有諸多缺失,並未落實相關檢驗作業及品保要求,應該予以重新清查及檢討修正,以免影響纜線安全及試運轉。

糾正案文也指出,台電對核四廠可撓性金屬導線管配件電鍍鋅厚度之採購規範未能確實瞭解,且專業不足,驗收標準任意變更,又對監察院詢問事項的回覆前後不一,皆有未當。

除了可撓性金屬導線管配件電鍍鋅厚度問題,監察院強調,另外還有氣密材料、部分配件材質及型號不符契約規定等狀況,台電公司除採購作業不當之外,亦應審慎釐清相關契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