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台灣於12月21日執行6名死刑犯一事,法國外交部發言人24日發出聲明表示譴責,呼籲台灣恢復以往暫停執行死刑的作法,並對死刑展開全國性辯論。歐盟亦表達遺憾,認為台灣此舉違背全世界廢除死刑潮流。廢除死刑是法國和歐洲的承諾,當某國家死刑政策發生改動時歐盟得從更廣泛的政治層面進行介入的可能性。

法國在台協會網站26日指出,法國外交部發言人在24日發表聲明表示:

「法國針對台灣於西元2012年12月21日對六名死刑犯執行死刑發表譴責。聯合國大會才以前所未有的多數通過一項呼籲全球暫停執行死刑的決議之隔日就發生了這起死刑的執行。

我們敦促台灣恢復在2006年和2010年之間暫停執行死刑的作法,並呼籲台灣當局對死刑展開全國性的辯論。

法國,如同歐盟夥伴國家, 重申堅決反對,在任何地方,任何情況下執行死刑的立場。這是外交部長法畢斯先生(Laurent Fabius)於西元2012年10月9日在巴黎正式宣布推動全球廢除死刑的意義。」

法國在臺協會網站並附上歐洲聯盟對外事務高級代表艾希頓(Catherine Ashton)針對台灣執行死刑發表之聲明:

「我針對台灣於2012年12月21日對6名刑犯執行死刑表達強烈遺憾,此舉違背全世界廢除死刑的潮流。

我們理解被害人與他們親人在遭遇重大犯罪後所受的痛苦,我們對他們深表同情。但歐洲聯盟強烈支持廢除死刑是眾所皆知之事,歐洲聯盟認為廢除死刑有助於人類尊嚴的提升與人權發展的進步。死刑並無法有效赫阻犯罪,且任何司法體系都無可避免的誤判,因死刑而無法逆轉。

因此我呼籲台灣當局停止執行死刑,以確切的行動減少死刑的判決,並恢復實質暫停執行死刑。」

根據法國駐華使館網站說明,法國議會於距今31年(1981)前10月9日通過法案宣佈在法國廢除死刑。而且法國也簽署了所有關於廢除死刑的國際承諾,並在2007年2月23日把廢除死刑列入其憲法。從此以後,法國憲法在其第66-1條中規定「任何人不允許被判處死刑」。法國在國際上做出的承諾在歐洲反響很大,現在法國與歐盟盡全力推動死刑在全球的廢除。大量的議定書與公約文件使得這一歐洲契約具體化:

1974年5月3日,法國簽署了歐洲人權和基本自由保護公約(CESDH),以保護所有人的生存權力。但是公約允許:在特殊情況下,即如果是法律規定下需要判處死刑的罪責,並由法庭判定為死刑的,可以執行。

1986年3月1日,法國簽署歐洲人權和基本自由保護公約第6次附加議定書,此文書同意在和平時期廢除死刑。

最後,2007年8月1日,議會同意簽署人權和基本自由保護公約第13次附加議定書(2002)。此議定書規定全面廢除死刑,包括在戰爭時期和將要發生戰爭的危險狀態下。這一舉動旨在邁出全面廢除死刑的最終步伐。

到了歐盟時代,法國在內的歐盟夥伴堅持強烈反對死刑。廢除死刑是歐盟人權政策的重要事項之一。

所有歐盟成員國都已經簽署第13次附加議定書。另外,同意廢除死刑成為今後加入歐盟的先決條件:所有申請加入歐盟的國家都必須簽署第6次附加議定書。

2000年通過的歐盟基本權利憲章在其第2規定禁止死刑,並且禁止向存在死刑的國家驅逐或引渡某人。1998年,歐盟通過了關於死刑的指導方針,其目的是協調歐盟成員國對這一問題的行動,並使此主題成為歐盟人權方面的優先事項之一。

歐盟定期進行全球性的運動,以說服其他國家死刑是有悖於人類尊嚴的,以及廢除它的必要性,並在做不到廢除的情況下,勸說其至少遵守國際最低準則。

按照這個指導方針,法國與其歐洲夥伴定期促進相關國家簽署有關國際協議。此文件還保留對某些個人案例,以及當某一國家死刑政策發生改動時從更廣泛的政治層面進行介入的可能性。

並且,法國和歐盟還支持為廢除死刑而鬥爭的、給犯人提供援助的,或是支持憲法改革的人權維護者。

2007年,歐洲委員會宣佈10月10日為「歐洲反死刑日」,隨後歐盟也對此進行了宣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