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今(19)日表示,台電公司於87年6月辦理核四廠混凝土供應之公開招標,信南公司得標後,93年8月台電得知所需混凝土數量不足,卻未及早辦理採購作業,使核四計畫蒙受斷料風險;在後續採購上,台電則未依法進行公開招標,逕自與信南公司議價。監察院認為,台電公司有所疏失,依監察法第24條提案予以糾正。

監察委員高鳳仙及陳永祥表示,台電公司辦理核四興建工程,於87年6月11日以公開招標方式,由信南公司得標負責製造及供應核四廠之混凝土,87年發包時,預估用量為65萬立方公尺,金額為17億1,688萬元。

監院的糾正文指出,93年8月17日,台電調查得知核四廠混凝土總需求量為127萬立方公尺,即87年採購之混凝土顯有不足,有另行採購必要。然而,台電公司未積極辦理後續採購作業,遲至94年7月21日始進行簽辦,使核四計畫之執行存有斷料風險,顯有失當。

監察院指出,台電公司屬政府採購法第3條所定公營事業,應依法辦理相關採購作業,然台電依87年與信南公司之採購契約,以限制性招標方式僅與信南一家公司議價,要求對方續行提供混凝土,未遵循已於88年5月27日生效之政府採購法,依法進行公開招標。

監察院表示,對於未依法進行公開招標,台電公司稱因核四計畫所需之混凝土品質規格較嚴、另行招標將緩不濟急且將有斷料風險,以及基於相容與互通的條件,混凝土不能交由其他廠商承做等理由,故向信南公司進行混凝土之後續採購。監院認定台電公司以上述理由為辦理依據,曲解政府採購法第22條之「因相容或互通性之需要,必須向原供應廠商採購」,核有違失。

監察院認為,台電公司已知核四廠所需之混凝土不敷使用,卻未及時研謀解決因應,使核四計畫蒙有斷料風險;再者,台電公司曲解政府採購法令,以限制性招標方式簽辦後續之混凝土採購,逕與原承包廠商議價,明顯有所違失,故依監察法第24條提案予以糾正台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