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院會今(7)日三讀通過性別平等教育法修正案,除了將「性霸凌」的定義明確入法,而從工友到校長不論級別的學校人員,若發現疑似校園性侵事件,但未於24小時內通報者,或有包庇、隱匿等情況,首次處新台幣3萬到15萬元罰鍰;再犯導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事件,依法免職。

其中,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也將性霸凌比照性侵害、性騷擾予以規範,並明訂新增「性霸凌」的定義是,指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他人之性或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傾向、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行為且非屬性騷擾者。例如罵人「死gay」、「娘砲」、「娘娘腔」、「男人婆」等用語,都算是「性霸凌」的一種,最重可退學處分。

而一旦確認發生校園性騷擾、性侵害、性霸凌事件,應令加害人接受心理輔導,必要時,學校也要提供當事人心理輔導或保護措施,學校也有責任提供因為性別特質而處於不利處境的學生必要的協助。

參與審查的民進黨立委黃淑英表示,對於不同的性別特質、性別傾向,以及不了解、不夠尊重,就是造成性霸凌的原因之一,希望這次修法對校園性霸凌預防有所幫助。

為求性別平等,立法院會上午也通過附帶決議,「學校不得以學生之髮式、服裝因不符合性別之刻板印象而加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