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總統陳水扁於2009年10月在高等法院開庭時,當庭爆料總統有兩條脫逃密道,被控違反國家機密保護法,在台北地檢署偵辦後,認定阿扁當時是行使「訴訟抗辯權;而此密道說,先前已被人曝光過,按「已洩漏之秘密不為秘密」原則,獲得不起訴處分。

陳水扁在高院二度召開羈押庭的最後陳述時間時,突然爆料指出兩條總統密道,其中一條是連結士林官邸和衡山指揮所的密道,指揮所有一個停機坪,危急時可以搭直昇機逃走;第二條脫逃管道是總統府與國防部中間的博愛路,馬路下面有一條地下道,由總統辦公室經過博愛路的地下道,就可以快速跑到國防部頂樓的停機坪。

檢方指出,國家安全局雖將總統蒞臨場所特種勤務綱要計畫的整體內容核列為「國家機密」,但各處所及行走路線,仍應配合各計畫的活動時間及內容整體,才具有機密性質,而陳水扁庭訊時,僅提到密道,並非洩漏相關計畫的整體內容。

檢方依最高法院於1928年9月19日的決議,「已洩漏之秘密不為秘密」,認定阿扁不構成洩密罪。因為前國安局特種勤務指揮中心執行長彭子文曾在接受媒體記者訪問時,已洩漏過國防部「萬鈞計畫」內容,被高院判緩刑確定,而陳水扁敘述的密道與彭子文所說的一致。

檢方還說,陳水扁當時在高院提及密道的原因,主要是陳述自己「沒有比別人更知道逃亡的管道」,目的在行使「訴訟抗辯權」,證明自己不會逃亡,並沒有洩密的主觀犯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