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檢署偵辦高鐵案,為釐清高鐵發行特別股集資有無不法,今天傳喚前高鐵局長何煖軒、吳福祥、副局長胡湘麟、前台銀董事長陳木在、前總經理李勝彥等人,訊後均請回。

北檢原本上午傳喚前財政部金融局長曾國烈、前副局長張明道說明,但2人均未到案。前金融局官員僅有目前在金管會任職的袁姓官員到案。

檢方指出,民國91年6月間,當時隸屬財政部的金融局,修正依據銀行法74條之1所定「商業銀行投資有價證券之種類及限額規定」,相隔不到半年,金融局又在同年12月修正這項規定,增訂商業銀行可以投資「固定收益特別股」。

檢方發現,金融局在91年底修法後,高鐵公司隨後在92年1月間發行6年期甲種記名式可轉換特別股,財政部所屬包括台銀、土地、第一、華南、兆豐、彰化、台灣企銀、合作金庫等8家行庫,經各銀行投資評估並由董事會通過後,分別認購高鐵公司所發行的特別股。

檢方表示,「固定收益特別股」規定並未限制發行者的條件,甚至允許銀行投資信用不佳、財務不健全公司所發行的特別股,若在發行公司虧損情形下,並無法分派股息及紅利,實無「固定收益」可言,可能有違公司法第232條規定。

財政部在高鐵公司發行特別股前調整相關法令解釋,檢方懷疑財政部為各行庫投資高鐵公司大開方便之門。另外,檢方查出部分行庫在內部評估後,並不建議投資高鐵,但各行庫仍進行投資,因此要求當時的金融局、高鐵局官員及陳木在等台銀高層提出說明。

另外,檢方為瞭解高鐵台中、新竹、桃園等站的土地買賣過程,下午也傳喚桃園縣、台中縣大里市及新竹縣竹北市等公務單位相關承辦人員到案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