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西德統一的結果,使東德人民淪為二等公民,這主要是私有化政策與整肅菁英政策的結果。
私有化政策
「國家條約」不但規定了東西德馬克的兌換,也規範了東德往後的經濟改革方針朝私有化進行。
1990年5月18日,東西德簽定「國家條約」,規定東德必須將企業結構加以調整,推動私有化。在政權交替之前,莫德洛政府曾經成立一個「託管局」來管理東德的黨國產業。6月17日,東德人民議院即通過「人民所有制財產私有化和重新組織法」,賦予託管局將黨國企業私有化的任務。「統一條約」再次確立託管局應在統一後繼續主導私有化工作。
託管局接收東德所有的黨國企業,成為史上最龐大的事業單位。下轄八千家企業、四萬五千家工廠,以及兩萬家餐廳及農舍,近兩千所藥局,四百家旅館,數目可觀的戲院,和電力、水利、交通系統。此外,還包含各黨派(主要是社會主義統一黨)的財產,包含地產、房舍、企業,以及現金等約一百億馬克的資產。員工數高達四百萬,佔東德總就業人口的46%。
根據「人民所有制財產私有化和重新組織法」的規定,託管局有三個任務:透過將企業單位出售來達成私有化(Privatisierung)、對於無法立刻私有化的企業,則提升其效率與競爭力予以整頓(Sanierung)、對於無法整頓的企業或部門則加以歇業(Stillegung)。託管局總裁羅偉得曾於1991年3月27日發函給局內人員,訂定三項任務的優先順序:先追求私有化,其次整頓,最後才是歇業。聯邦政府的財政部與經濟部對於私有化與整頓兩者孰先孰後曾經有不同的主張。經濟部主張先整頓再私有化,但是這個方案需要先投入大量的資金,對當時財政已經很困窘的聯邦政府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財政部則主張先私有化再整頓,以私有化來推動整頓,但代價是難免造成眾多企業歇業與大量裁員。由於託管局主要歸財政部督導,乃採用財政部的主張,希望透過私有化來達成整頓,也就是將整頓相關企業的主要責任,交付給買主,而不是由託管局自行來承擔。
透過私有化來進行整頓,背後的邏輯是企業的買主會比託管局的官僚有更強烈的獲利動機,更能擬定與執行有效的整頓策略。況且,買主的經營方向若與託管局事前的投資方向有所不同,將會造成託管局方面資源的浪費。
由於託管局將整頓企業的主要責任寄望於買主在私有化後自行去推動。在將這些企業私有化前,託管局所做的整頓工作,重點放在清償舊債與更換經理階層。
面對轄下企業普遍不具競爭力的問題,託管局以延攬人才進入這些企業的管理委員會、董事會與經理階層為第一要務。託管局高層有計畫地引進大量德西人士前來德東協助經營。託管局於1990年3月成立時,編制僅600名,絕大多為德東人士;自東西德統一後,該局大量從德西招募人才,到1991年6月,2,722名員工中有四分之三來自德西。託管局更希望德西專業人士來協助轄下企業,改變經營的觀念。自1990年9月至1991年7月,共有1,400位德東經理人被迫去職。其中500位是因為管理委員會或董事會改組而去職,400位是因為曾經為國家安全部(Stasi)擔任密探等政治因素去職,100位是因為貪瀆或其他犯罪行為而去職,其他將近400位去職原因則不詳。取而代之的,是大批受邀前往東部工作的德西專業經理人,依照託管局的構想,共需12,000位執行長、30,000位董事會成員。造成德西人主導德東經濟的現象。
乍看之下,託管局私有化的成績相當可觀。然而,進一步分析卻發現,這些數據讓人忽略一些問題。起初,託管局轄下約有8,000家企業,但大多規模龐大,不容易找到買主,託管局乃於1991年4月,聯邦政府通過「託管局管理企業分割法」之後,將這些企業加以拆解,先將容易出售、有利潤的部分單位私有化。這些被私有化的單位往往是資本額較小、員工較少的中小企業,從數量上來看固然可觀,然而總合起來規模其實不大。這些單位,又往往是原先整個大型企業體的精華部門。一經分割出去,剩下的主體往往難以存活,不是面臨倒閉的命運,就是必須倚賴政府的補助苟延殘喘。論者批評此種分割後再私有化的策略為「割除精肉的私有化」,認為是造成德東企業私有化後所面臨的「產業瓦解」的主要原因之一。
到了託管局後期,剩下來的企業已經越來越難找到買主。數量雖然看起來不多,但其中不乏前東德時期的核心企業,如光學、機械、造船業等。由於這些企業所雇用的人數龐大,如果任由他們倒閉,衝擊將非常深遠。1993年6月,聯邦政府採取干預政策,對於這些核心部門提供高額的補助。
這套政策對於拯救失業卻未必見得有功效。道氏化學(Dow Chemical)聘用1,800位員工,每個職位得到政府一百二十萬歐元的補助款,對其工廠所在地的薩克森-安哈邦(Sachsen-Anhalt)高達20%的失業率卻並無助益。耶拿的蔡斯公司(Zeiss Jena)是前東德少數的高科技公司。當營運不如理想時,來自德西的公司高層的解決之道竟是將耶拿地區的工廠歇業,遣散耶拿地區的所有工作人員。更有甚者,法商Elf在取得德國政府與歐盟兩百五十億歐元的補助款之後,竟然是拿來充作給柯爾的政治獻金。
託管局在不到五年的時間內,已經大致完成私有化的工作。速度之快,遠超過東歐與獨立國協各後共國家。然而,其所造成的問題也不容忽視。
託管局先私有化再整頓、將整頓的任務交給買主的策略,使許多事業在私有化前未能進行必要的內部改革,不利於企業在私有化之後的競爭力。因此在私有化之後,泰半仍需要向政府部門尋求補助。根據德國經濟研究院(DIW)的研究,這些私有化後的企業一般年虧絀達年營業額的30%。託管局在企業私有化之後,缺乏後續調查、管理與協助,任由企業自行運作。結果導致許多企業在私有化之後倒閉。到1992年7月,私有化的企業有4,590家,其中就有351家倒閉,比例相當驚人。
私有化的結果,雖然有少數的企業被外資所購買,但絕大多數的買主來自德西。託管局絕大多數員工來自德西,對德西的企業家較為熟識也較為信任,是一個很重要的原因。託管局轄下企業在私有化之後,高達90%成為西德買主的子公司。這些德西資金企業大量從西部進口物資,不願向其他德東企業購買,也是導致德東產業崩潰的原因之一。
更重要的衝擊在這些德西經理人是德東企業大量裁員的執行者。「託管局」剛接手前東德政權黨國企業時有將近400萬的員工,私有化後買主總共只承諾150萬名的職位。在東德時期,充分就業與職位保障是人們習以為常的。1990年,東部的選民之所以支持統一,除了國族主義的情緒外,最主要的目的還是希望能夠改善本身的生活條件。東西德統一之後,在德西人主導的私有化政策下,將企業私有化給德西的資本家,卻造成上百萬的德東人失業,這難免會造成極其嚴重的認同問題。1991年4月1 日,託管局總裁Detlev Rohwedder於自宅被左翼激進份子刺殺身亡,一般咸信是因為當時託管局計畫將Interflug航空公司以及Wartburg汽車廠等德東最重要的公司歇業,引發德東人士憤怒與失業恐慌所致。
除了大量裁員的問題,西德資金公司的結構,也讓德東人倍感壓力(詳下表)。由於絕大部分的主管由德西人擔任,德東人大部分只能擔任次級幹部與員工,彼此的身份差距,觸動長久受社會主義政黨統治的德東人民的一條很敏感神經,感覺到這簡直是「階級衝突」。「次等公民」與「殖民地化」的概念乃油然而生,是東西德雖然在政治上早已統一,迄今卻未能真正統合的主要原因。
表4.4.2 統一後東邊「新進諸邦」的人事結構
從西部各邦來的(原西德人) 東部各邦在地人(原東德人)
員工 31% 69%
幹部 59% 41%
部門主管 81% 19%
公司負責人100% 0%
資料來源:Andrej Holm, „ Kolonie DDR – Zur ökonomischen Lage in Ostdeutschland “, Telegraph (1/1998) http://www.ostpage.de/991206.htm
整肅東德菁英
由於統一之際,東德的政治團體已經被西德的政治團體取而代之,在許多重大的決策過程中,都可以看見西德立場主導的傾向。其中一個很重要的例子是人事問題。
在東德政權體制下,公教人員有終身任用制,而且必須服從黨組織的領導。在執行公務時,德東公教人員經常被要求要採取「社會主義的道德原則」。統一之後,這樣的背景成為許多公務人員離職的因素。
由於前東德採取「充分就業」,而不以工作效率為主要考量,其公教人員的結構乃比西德龐大,冗員與閒雜機關較多。「統一條約」第十三條賦予德國聯邦及各邦政府「接管或處置」各個行政機關。「統一條約」附件一第十九章(A)包含「前東德公務員法律地位之特別規定」,則包含幾個非常重要的原則。
首先是前東德的機關有由聯邦接管者,亦有由聯邦解散、整併者。為聯邦所處置者,其工作人員之工作關係自處置之日起中斷。中斷期間,工作人員有權連續六個月(超過五十歲者期限為九個月)按月支領待職金,其數額為最後六個月每月平均薪資的70%,但期間被鼓勵獎勵進修或轉業。由聯邦接管的機關;其工作人員因(1)專業資格或個人才能不足而不符合要求;(2)任職單位不需要;(3)原工作單位遭解散、收編或結構上之重大變化,無法留用或另行任用等三個因素,得以加以解職。因後面兩項因素而遭解職者,可以給予過渡金,給付數額與時間與被處置者同。
根據這個特別規定,大量前東德的機構被裁撤,約有六萬公職人員被迫停職、接受職業訓練,等待接受重新評估後再度任職。由於此舉對德東社會衝擊實在太大,乃有異議者向德國聯邦憲法法庭提出告訴,主張聯邦政府對他們的處置侵犯了基本法第12條所賦予職業選擇自由,以及基本法第14條所保障的財產權。憲法法庭的裁決著重在「比例原則」:一方面冗員必需加以裁撤,國家財政負擔才不至於惡化;另一方面該特別規定也保障了被解職的人有接受再教育的機會,以及半年以上的待職金,因此這個特別規定是合憲的。然而,殘障人士以及年紀較大的人士因為難以再就業,唯有在其於公務系統覓得一個具有前瞻性的新職務時,方得以加以解職。而孕婦與育有嬰兒的母親更是受到基本法的保障,不得予以解職。
服務單位未被裁撤的德東公職人員,則必須面對為期三年的考核,方能取得終身任用的公務員保障。考核的主要指標除了專業表現與個人的適格外,還有其過去在前東德政權時期,是否有侵犯人權的問題。
根據「前東德公務員法律地位之特別規定」第五條,工作人員若有以下狀況,足以認為工作關係之繼續令人無法忍受者,為有重大理由,得立即加以解除:(一)違反人道或法治國原則者;(二)曾為原國家安全部或國家安全局工作者。
關於對人權的侵犯,可以有很寬廣的解釋。有公職人員因在統一之前,拒絕人民離開前東德的申請,並且啟動一些懲罰性的機制,導致該申請者最終喪失工作機會,而被判定為侵犯1948年的「人權宣言」中所賦予每個個人「離開任何國家,包含其母國」的權利。
至於「前東德公務員法律地位之特別規定」第五條第二款所規範的「曾為原國家安全部或國家安全局工作者」,更是導致前東德公教人員大量被迫離職的主要因素。以洪堡德大學校長Heinrich Fink為例,雖然國家安全部的官員出庭作證時均否認他曾經為該部工作,上訴法庭仍採信政府部門從國家安全局的檔案資料所找出來的證據,駁回了他的上訴。
而在前東德時期於社會主義統一黨中具有一定位階的政府官員,更面臨清洗的命運。由於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在冷戰時期,形成以「忠於憲法」作為衡量公務人員是否適格的指標,用以排除右翼極端主義和共產黨的支持者進入公職體系,統一後這項指標也被沿用來考核德東的公教人員。柏林邦勞動法庭在柏林市政府解除一位芭蕾舞學校校長的案例中的判決文點出一個很重要的理由:「對前東德人民而言,眼見替(統一社會)黨機器監視並且壓制人民的官僚,(於統一後)仍踞於高位,是一件令人無法忍受的事。」一直到1995年,聯邦憲法法庭才針對以黨職來解除公職的作法做出判決,認為統一條約中,只有針對與國家安全部合作,以及侵犯人權者明確加以排除,其他的公職人員應受到保障,不能只憑一個人的黨職,就將之驅逐於公職之外,個人行為是否有侵犯人權,才是解除公職與否的準據。
德東人事清洗,成為統一後的最被詬病的措施之一。前東德的統治菁英被迫離開工作崗位,取而代之的是來自德西的官僚。1992年中,已經有8,400人西德官僚前來德東各邦填補空缺,他們大多擔任主管級職缺。以勃蘭登堡邦為例,52%的高階文官來自德西,在幾個重要部門,德西人所佔的比例更是出奇的更高:邦總理府73%、法務部72%、財政部67%。由於德東各邦沒有社會主義統一黨背景的政治人物,泰半在統一前並無行政經驗,必需倚重官僚結構。而官僚的骨幹卻是由德西人士構成。在政治上,造成了「外人作主(Fremdbestimmiung)」的問題。
同樣的問題,也發生在教育界。德東各邦將裁撤閒雜機構的概念運用到大學院校。本來的目的是將馬列主義學系永久裁撤,實際上卻被運用來裁撤諸如經濟學系、歷史學系、法律學系、教育學系、哲學系等學系,將教師解聘後,再重新開設,以引進新的師資(通常是德西人士)。各邦政府的理由是,這些學系與社會主義政權的意識形態牽扯不清。然而,各邦之所以採取這樣的手段,主要卻是受到德西的科學委員會(Wissenschaftsrat)有關徹底改革的建議所致。除了柏林洪堡德大學的教授們曾經向行政法庭提出行政訴訟並且勝訴,得以繼續在該大學擔任教職外,其他德東大學的經濟、歷史、法律、教育、哲學等學系都被成功地裁撤,以德西教師取而代之。
除了這些學系的教師之外,所有的大學教師都必須接受考核,重點內容為其專業表現、過去的政治問題,以及是否為學校所需用之人才。審查委員泰半是德西人士。在德東教授接受考核的同時,許多德西教授也到德東來尋找新的工作機會。雖然部分德東大學教授歷經考核後有機會被續聘,但卻未必能夠與他們來自德西地區的同儕一樣,取得終身任用的資格,大多只能獲得短期契約。單單薩克森-安哈一個邦,就有三千多個大學教職人員失去工作。而東柏林更成為高等教育失業人員最多的城市。於是乎在德東的教育界,也是由德西人領導德東人。
同樣的狀態,也發生在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的師資上。由於德東的小班教育比德西的規模還要小,統一之後效法德西模式,將班級合併、裁撤掉一些學校,無可避免地也反應在師資的裁減。在某些地區,中小學教師被迫離職的比例甚至高達70%。
二等公民
統一之後,德西人士大舉東來,無論在司法界、教育界、輿論界、服務業、以及公務、行政體系上,無不佔有主導指揮的地位,而德東人士則屈居在下。情況頗似1945年以後的台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