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個不同歐盟國的配偶離婚時要適用哪國法律?要如何裁決?一直以來都讓當事人和法官傷透腦筋。現在,在歐盟的新立法草案中,可望簡便許多。歐盟執行委員會(European Commission;EC)擬出一條法案,讓要離婚的配偶,可以自行協商,選擇適用他們離婚情況的國家法律。

BBC報導,這個點子可以避免雙方因為不同國家的離婚法律,使其中一方受到利益損害。歐盟國家常有此事:要離婚的一方會到對自己有益的特定歐盟國家法院提出離婚,使另一方權益受損。

包括奧地利、保加利亞、法國、希臘、匈牙利、意大利、盧森堡、羅馬尼亞、斯洛文尼亞和西班牙這十個歐盟國家會採用此新法。盡管此法條未必會被27個會員國通通採用,但不論如何,此法條將可望「增強歐盟機制的合作」。加強合作將使九個或以上的歐盟國家可以推動他們認為重要、但被其他少數國家排除在外的法案。其他成員國若有意願,也可在日後加入。

委員會表示,將會制訂一個通用的規則,讓要離婚的跨歐盟國婚姻配偶尋求適用的國家離婚法。舉例來說,一對居住在義大利的瑞典-立陶宛籍配偶,若要離婚,將可以到義大利的法院去協商要適用瑞典或是立陶宛的離婚法則。若他們無法順利達成共識,則法院可以決定哪一國的離婚法條要適用在他們的離婚案件上。

根據歐盟委員會,每年有30萬對歐盟跨國婚姻。歐盟司法專員維維亞娜雷丁(Viviane Reding)表示:「因為每一國之間相異的離婚法,沒辦法給他們明確的答案,所以數以千計的配偶發現他們陷入麻煩的處境中。在許多案例中,小孩和弱勢配偶會遭殃。我不希望歐盟人民對這種麻煩的情況需要單打獨鬥。我希望能有個明確的規則。」(http://newtalk.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