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54年頒定會議規範,跳過公視法成了公視董事未足額開會的憑據,引發爭議。媒改社成員程宗明1日晚間在網路po文指出,去年8月17日公視臨時董事會中,12名董事即認定該規範逾時過久,不當再引用;半年後,7名董事卻據此引用,究竟是誰提出的建議,公視基金會應該對外說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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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宗明以「已經癱瘓的董事會還再選擇性說明」為題,昨(1)日深夜在網路上發表文章,針對日前公視董事會未足額開會,對外宣稱是因「自去年10月起,歷經多次流會,許多重要討論案急迫待議,。。。又無法透過公視法解決。」文章中認為,這番說法只是選擇對自己最有利的說法,卻暴露昨非今是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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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還提到,2009年8月17日第九次臨時會中,曾針對內政部於54年頒布的會議規範提出討論,與會者、及法務與秘書,都認為該規範逾時過久,如同廢除,不當再採用。但時隔半年的時間,今年1月25日召開的董事會中,7名董事竟然據此引用這項規範,做為公視董事未達法定人數開會的依據。文章呼籲,應公佈歷次董事會的重要討論記錄,不要選擇性引用對自己最有利的說法。

此外,在8月17日當天的會議中,針對「處理重新選舉案問題」進行討論時,對於未達法定開會人數的情形,也提出了具體的做法。其中內容提到,若因天災人禍,須為緊急處理,而出席人數因故未達開會額數者,得開談話會,依出席人2/3以上之同意,作成決議。但該項決議,應該在會後儘速通知未出席人,並須於下次正式會議中,提出追認。

文章一開始還提到,目前只有13名董事在運作,卻仍湊不齊法定人數開會,而且5名董事曾發表聲明反對公視董事會以13名董事為基數運作,諸如此類,董事長如果都沒有與董事調解協商,究竟是誰建議參酌內政部會議規範,公視應該向社會大眾說清楚。(http://newtalk.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