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曾有婦女在百貨公司公開哺乳卻遭保全人員驅趕事件,為保障婦女哺育母乳權利,今(21)日行政院會通過衛生署提出的「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草案,未來立法通過後,未來婦女在政府機關、火車站、捷運站、機場、百貨公司等公共場所公然哺乳時,任何人不得禁止、驅離、妨礙,否則最高可罰3萬元罰鍰。

草案指出,即使該公共場所以設置哺乳室,婦女仍然可選擇公開哺乳;且立法通過後1年內,總面積500平方公尺以上的政府機關必須全面設置哺乳室,並有明顯標示,若屆時仍未設置,最高可處3萬元罰鍰,且可連續處罰至改善為止。

此外,未來直轄市、縣市政府負責各公共場所建築物哺乳室設備的檢查,公共場所負責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否則也將處最高2萬元罰緩。

衛生署表示,2008年國內產後6個月的母乳哺育比率僅15.9%,與歐美國家相比仍有努力空間,且民調顯示有6成民眾贊成在公共場所直接哺育母乳,而曾有公共場所哺乳經驗的婦女,更有8成贊成政府立法規定公共場所設置哺乳空間。

衛生署指出,美國目前已有41個州政府立法保障婦女在任何公開場所母乳哺育的權利,目前國內公共場所設置哺乳室並未完全普及,使婦女哺育母乳意願降低,因此制定此次草案,希望能營造友善的公共哺乳空間。

行政院長吳敦義表示,由於立法院於96年1月三讀通過參與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的簽署,去(98)年3月已完成初次國家報告,宣示政府保障婦女權益及與國際公約接軌的決心。(http://newtalk.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