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陳會前,前河南省委書記徐光春14日率團首先訪台,15日即遭人權律師及台灣法輪大法學會理事長張清溪以違犯國際嚴重刑事犯罪遞狀控告。這是徐光春第二度在海外遭刑事控告。2005年7月,徐光春率團訪問舊金山,同樣遭世界人權組織以酷刑罪和群體滅絕罪提出刑事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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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光春被控違犯我國「殘害人群治罪條例」及12月10日馬英九總統才簽下的兩項國際人權公約,內容關於信仰自由及禁止鼓吹仇恨的人權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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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清溪表示,2001年中共設計抹黑法輪功的天安門自焚案是國際公認的造假新聞,並以此做為主要迫害法輪功之事例,徐光春於2000年到2004年擔任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局長,不可能不知道;張清溪亦指控,徐光春擔任河南省委書記時,繼續執行對法輪功學員的鎮壓迫害。
美國人權法律協會亞洲區執行長朱婉琪律師表示,「追查迫害法輪功國際組織」於2005年已證實,徐光春是江澤民在宣傳輿論界對法輪功進行群體滅絕迫害的重要罪犯,台灣也應採取國際人權標準的「普遍管轄原則」。
台灣人權協會前會長李勝雄表示,徐光春涉及的是殺人罪,中華民國聲稱領域涵蓋中國大陸,對此案具有管轄權,追溯期達20年,台灣司法單位應依法傳喚徐光春,如果他無故不到庭,就應通緝、逮捕或限制出境。李勝雄更建議,可向國際刑事法庭提出徐光春違反殘害人群罪。( http://newtalk.tw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