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研議多年也爭議多時的我國公共廣播電視集團發展架構,新聞局已擬定新的「公共電視法」修正案,將原住民族及客家電視台直接納入公視基金會營運架構,並增列專章,確認公視基金會與華視間的運作關係。不過,該草案排除現行委由公視基金會經營的宏觀電視,透露政府有意自行經營國際頻道的政策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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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相關人士透露,此項修正案近日內就會送行政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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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備受關注的經費問題,新修正案做出提升公視基金會預算的具體規範,讓公視經費由現行政府捐贈及補助原、客兩台的總計16.7億元,調增為不得低於28億元。不過,未來公視基金會必須於指定期間內向主管機關提報年度工作計畫,並由其「核定」。現行的規定則是:「公視基金會之年度經費需由政府捐贈之部分,應附具年度事業計畫及收支預算,提請董事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循預算程序辦理。」
為保障員工權益,彰顯媒體內部自主精神,並對經營階層產生相輔相成作用,確保經營決策符合公共服務的需求,修正案中並增訂保障2名員工董事名額。此外,為顧及董事會中族群的代表性,草案明定董事中至少需有一名原住民籍及客家籍董事。
新修正案其他重要修正包括:
─為落實公共媒體的公共問責制度並增進公眾參與,使公廣集集團的發展能妥為納入全民意見並受公評,明訂公視基金會每年應召開公聽會或座談會,並有提出績效報告及改進措施說明之義務,以符合提升公廣集團營運效能之意旨。
─公視基金會於技術及經費許可範圍內,應提供國內各地區民眾完整及相當品質之服務,必要時於其他地區設立分臺以縮減資訊落差,平衡區域發展。
─為綜理公視基金會經營各類事務,協調公視基金會各頻道分工合作,以發揮公共媒體最大成效,參採具規模的國外公共媒體組織架構,明訂執行長及副執行長之選任方式。
─為提增公視及公共化無線電視頻道節目播出管道,確保民眾得以順利收視公視節目,訂定公視基金會經營的頻道均應列為有線廣播電視系統、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及直播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的必載頻道。
─公視基金會持有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華視)股份後,應依公司法相關規定推派代表其擔任董事及監察人之人選,其中一人應為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工會推派之代表。
─公視基金會選任擔任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華視)董事及監察人的人選,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公視基金會不得將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華視)的股份及其股票股利轉讓他人;公視基金會應將受贈股份產生的現金股利及紅利,百分之七十捐贈予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