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推行社會勞動新制,自9月1日起正式實施,首日全台有965人投入。巧合的是,台北地院昨對前第一家庭涉及偽證罪一案宣判,包括陳幸妤、陳致中及趙建銘,都被獲判6個月徒刑,未來如被判刑確定,都符合易服社會勞動的條件。

社會勞動新制規定,所犯最重本刑5 年以上之罪,但獲判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的輕刑犯,經地檢署執行科核准者,或是被宣告可以易科罰金的民眾,都可改服社會勞動。易服社會勞動者,法務部則統一稱之為「社會勞動人」。

社會勞動新制,以易服勞動6小時折抵1天的刑期,以往地檢署亦有性質相近的義務勞務制度,是被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後,提供無償勞務,時數從40到240小時,許多地檢署也各出奇招,譬如酒駕涉及公共危險者,開自小客車懸掛布條遊街宣導酒後不開車。

社會勞動新制在國外也行之有年,美國、英國及亞洲的香港,傾向服務社區的勞動工作,各地檢署實施首日,中南部將社會勞動人派往災區,北部地區則以打掃社區、淨攤、清水溝、垃圾、校園及公園美化等工作居多。

易服社會勞動也規定可依個人專長選擇勞動方式,所以前第一家庭陳幸妤等3人,未來如因涉偽證罪被定讞,刑期亦維持在6個月內,檢察官可能因其社會地位因素考量,核准依其專長改服社會勞動。

易服社會勞動也可能被取消,如果未依規定實施,態度欠佳,工作時間遲到早退,或未服完時數及天數,都會被撤銷,並重新偵查起訴。

法務部長王清峰指出,社會勞動新制實施,可讓監所舒緩收容超收的現象,輕刑者免除入監服刑而被貼上標籤,加上社會勞動人必須自行負擔費用,也讓法務部每年可省下102億的收容成本。

社會勞動新制立意雖好,但由於社會勞動人必須穿著規定背心執行勞動,在所勞動之處相當明顯可以被辨認出,亦可能受到「另眼相看」,在心理層面上必須經過調適,否則無前科者可能自尊心上會受損,也難收教化之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