蔣萬安的兒子獲選臺北市國際交換學生計畫,爭議延燒至今,教育局一直強調申請程序公平、表格也都是依照既有規定辦理。但問題其實已經很清楚,這不是「以前是不是也這樣辦」就可以回答的問題,而是教育局既然辦理的是具有補助性質的計畫,申請文件究竟有沒有落實《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要求的身分揭露?

教育局自己的計畫文件明載,本計畫「屬補助性質」。既然是補助案件,就不能只把它視為一般學生甄選。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及其施行細則第26條,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申請補助時,應於申請文件中據實表明身分關係;法務部公布的作業流程也要求,承辦補助業務的機關應在申請文件中增列提醒文字,並主動提供「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法律要求揭露的內容並不模糊,包括公職人員姓名、服務機關團體、職稱,以及關係人的姓名、與公職人員之法律關係。問題是,從教育局115學年度公開的申請文件來看,並沒有看到這些完整的利衝揭露欄位,也沒有看到「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教育局若認為現有的報名表、家長同意書已經完全符合利衝法,就應該公開指出,哪一份文件、哪一個欄位,分別對應法律要求的哪一項揭露事項?

尤其「父親簽章」不能直接等同於利衝法上的身分揭露。家長簽名是同意子女參加交換學生計畫的程序;利衝揭露則是要讓承辦機關知道申請人與特定公職人員之間的法律關係。兩者目的不同,要求的資訊也不同。若教育局主張「父親簽名」已經足以完成揭露,就應該說明這個簽名如何同時完成公職人員姓名、服務機關、職稱、關係人姓名及法律關係等法定事項。

更值得注意的是,這並不是115學年度才出現的問題。從歷年簡章來看,至少自109學年度至115學年度,申請附件都沒有看到完整的利衝身分揭露表。這反而說明問題未必是「教育局今年為了蔣萬安的兒子才沒有準備」,而更可能是教育局長期沒有把利益衝突揭露制度完整納入這項補助計畫的申請流程。但「以前一直這樣辦」不能成為行政程序永遠不必改進的理由。

因此,現在真正該要求教育局交代的,不是再重複一次「蔣萬安的兒子和其他學生一樣填表」,而是把法務部的作業要求、《利衝法》第14條第2項、施行細則第26條所要求的揭露事項,逐項拿來與教育局115學年度申請文件對照。如果已經符合,就請教育局公開對照表,清楚告訴社會哪個欄位完成哪一項法律要求;如果沒有符合,就應承認程序存在疏失,並說明為何多年來都沒有補正。

這次爭議最值得留下的,不是政治口水,而是一個最基本的問題,即當公共資源涉及公職人員關係人時,政府有沒有把法律要求的揭露程序做完整?

如果教育局確實有疏失,就應該承認並修正,而不是用「歷年都是這樣辦」作為答案。因為行政制度的價值,不是事情發生後要求人民相信承辦機關「沒有偏袒」,而是在事情發生之前,就建立一套足以讓所有人放心的透明程序。

所以,教育局現在最該交出的,不是一句「程序公平」,而是一份清清楚楚的答案,法務部要求揭露什麼?法律要求揭露什麼?教育局的申請表又到底揭露了什麼?一項一項對照,缺什麼,就補什麼。這才是面對這場爭議應有的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