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立法院質詢僑委會委員長徐佳青出國行程,引發社會對公務出國、公假及公共資源使用的討論。外界質疑其近年出國次數、天數及相關經費,也關注長途出訪期間安排休假,以及出國報告是否充分呈現實際行程;僑委會則強調,海外出訪是僑務工作的必要任務,相關行程與報告均依規定辦理。
這場爭議孰是孰非,可以交由立法院及相關機關查核,但真正值得社會追問的,並不只是「某位首長出了幾次國」,而是更根本的問題:當公務人員可以依「業務需要」取得多日公假甚至出國,究竟誰來證明這趟行程真的有必要?又誰來證明它真的產生了公務成果?
公務出國當然有其必要性,外交、僑務、國際交流等工作,本來就不可能完全在辦公室完成,因此制度保留行政裁量並非沒有道理。然而,裁量權越大,責任就應該越重。現行制度若允許機關依實際需要核給公假,就更應要求核准者提出具體而客觀的理由,而不能一句「業務需要」就概括帶過。尤其是多日甚至數週的出國行程,涉及的不只是工作時間,還可能牽涉差旅、交通、住宿等公共資源,難道回國後只要交一份制式報告,就算對機關交代完畢?
因此,多日出國公假應建立完整的事前計畫與事後成果報告制度。出國前應說明目的、主要任務、拜會對象及預期成果;返國後則應具體交代完成哪些工作、取得哪些資訊、促成哪些合作,以及對機關業務有何實質效益。
成果報告不應只是「去了哪裡、見了誰、參加什麼活動」的流水帳,更不應只是為了完成行政程序而存在;它應該成為未來是否再次核准類似行程的依據。如果一趟出國沒有留下任何可衡量的成果,卻可以年年以不同名目重複出國,制度顯然就出了問題。
更值得警惕的是,當公假核准具有高度裁量,而出國、考察、會議等機會又長期集中在少數人身上,就不能完全排除「行政裁量變成人情分配」的疑慮。
同樣是公務人員,為什麼有人經常有機會出國、考察、參加國際活動,有人卻只能留在辦公室處理工作?如果主管認為確有業務需要,就應該能夠說明為什麼是這個人、為什麼是這個行程、為什麼需要這麼多天,而不是用「長官信任」或「業務需要」成為所有問題的答案。公假不是主管獎賞愛將的福利,公務出國更不是披上公務外衣的公費旅遊。
有人可能認為,要求成果報告只是增加公務員負擔。但真正有成果的公務出國,應該最不怕被要求說明。花費公共資源,就應留下公共成果;享有行政裁量,就必須接受公共檢驗。這不是不信任公務員,而是民主政府最基本的責任政治。尤其機關首長掌握更多資源、更大的行政裁量,更應該接受比一般公務員更高的檢驗標準,而不是因為位階高,就享有更大的制度模糊空間。
僑委會這次引發的爭議,不應只停留在「徐佳青到底出了幾次國」的政治攻防,更應成為檢討公務出國制度的契機。真正成熟的制度,不是禁止公務人員出國,而是讓每一次合理的公務出國都有充分理由、每一筆公共支出都有可追溯的紀錄、每一次長時間公假都有可以檢驗的成果。如此才能避免公務資源成為少數人的特殊待遇,也才能讓真正認真執行國際、公務及僑務工作的人,不必因制度漏洞而遭受不必要的質疑。
公假不是愛將福利,出國不是公費旅遊,行政裁量更不是長官的人情額度。既然說是公務,就請留下公務成果;既然用了公共資源,就應該向公共利益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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