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自由時報429日「逆轉!蘇耀輝29年前殺人未遂案8年徒刑定讞 高院再審獲判無罪」報導指出,29年前新北市詹姓夫婦遭戴全罩安全帽男子在住處樓梯間砍殺成傷,夫妻事後依單一照片指認男子蘇耀輝為凶嫌,蘇男最終被依殺人未遂罪判刑8年定讞(2005115);蘇男始終喊冤並聲請再審,高等法院去年1015日認定測謊鑑定、圖譜判讀有重大瑕疵,裁定准予再審,高檢署抗告,最高法院今年18日駁回檢方抗告。高等法院歷經4個多月審理,今(429)宣判蘇耀輝無罪。可上訴。

另依台灣冤獄平反協會發表「蘇耀輝案大事記」指出,200598日,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4961號刑事判決,駁回蘇耀輝上訴,全案確定。2020115日,監察院提出調查報告。20221221日,台灣冤獄平反協會組成義務律師團為蘇耀輝聲請再審。期間經過二次「駁回再審」及抗告成功。2026429日,臺灣高等法院115年度再字第1號宣判,無罪!

查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再字第1)記載:蘇耀輝辯稱:我真的是冤枉的。案件發生的時候,我在舅舅那邊工作,作板模工,我老婆有幫我作證,但是法官都不採信。判決確定後,我選擇司法不服從,未入監服刑,在逃亡期間,我到處陳情,但是都沒有用。後來我向監察委員陳情,委員幫我立案重啟調查,才有今日開啟再審的機會,請判我無罪。

由此可見,案發以後,在法官審理時不採信被告蘇耀輝的「不在場證明」,因此產生了刑事冤案,且浪費了不少司法資源。由於被告堅持清白的決心,三審確定判決經144個月後,出現監察院調查報告,才有再審機會,讓29年刑事冤案得以平反。

再者,該項判決第二頁第2329行指出,又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的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的實質舉證責任。如果檢察官所提出的證據,不足以為被告有罪的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的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的心證,基於無罪推定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的諭知,方符憲法保障人權的意旨。如此見解,在聯合國人權兩公約國內法典化17年後(2009~2026)的今天,對於防止檢察官「濫權起訴」製造刑事冤案,具有重要警示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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