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核電重啟再次被提出,公共討論往往迅速滑向熟悉的分歧:支持與反對、供電與風險、理性與情緒。然而,真正應該被追問的問題,並不在於立場,而在於制度:重啟核電究竟是在什麼樣的法律與程序基礎上被允許?
延役從來不是單純的技術問題,而是明確的法律選擇。
依照現行制度,新建電廠必須經過完整的環境影響評估,從生態、地質到事故風險逐一檢視;但對於已運轉數十年的老舊核電廠,卻可能透過延役機制,在未經同等強度審查的情況下繼續運作。這種「新設嚴審、延役寬放」的制度落差,本身就是一個尚未被正面面對的制度矛盾。
問題不在於核電本身,而在於標準是否一致。
如果一座電廠在今日條件下需要經過更嚴格的環評才能興建,那麼為何一座設計於數十年前、面對完全不同風險環境的核電廠,卻可以在較寬鬆的審查架構下延長運轉?當安全標準會隨時間提高,制度是否應同步更新,而不是讓過去的規則持續適用於當下的風險?
這不只是法律技術問題,而是風險如何分配的問題。
延役的決定,實際上是在重新分配風險:誰承擔潛在事故的後果?誰為老舊設備的可靠性背書?誰決定可以接受較低的審查門檻?當這些問題沒有被清楚說明,延役就不只是能源政策選項,而是一次制度上的讓渡。
支持核電的人,應該要求更嚴格的制度,而不是更寬鬆的例外;反對核電的人,也應該將焦點從立場對抗,轉向制度檢驗。因為真正決定風險高低的,不是口號,而是制度本身。
當前的討論,常以「供電穩定」或「能源安全」作為延役的理由,但這些目標並不能自動正當化程序上的放寬。恰恰相反,風險越高的設施,越需要更嚴格、而非更寬鬆的審查機制。否則,「例外」將逐漸成為常態,而制度本身的可信度也會被侵蝕。
因此,真正的問題不是「要不要重啟」,而是:在什麼條件下重啟核電才具有正當性?是否應補做符合當代標準的環境影響評估?是否需要建立一套獨立且透明的審查程序?又或者,是否應正視既有法規無法涵蓋現代風險的現實,進行制度性的修正?
如果這些問題無法被正面回答,那麼核電延役就不再只是能源選項,而是制度風險本身。換言之,當相同風險適用不同審查標準,問題就不只是效率,而是制度是否仍具備一致性。
能源政策可以有不同路徑,但制度的誠實與一致,應該是最低底線。我們其實已經做出了一個選擇—不是選擇核電,而是選擇讓某些風險在較低標準下被默默承擔,而這樣的選擇,必須被說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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