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隨著國際局勢升溫與AI用電需求成長,台灣再次出現「核能應該重新考慮」的聲音。這樣的主張看似務實,卻往往停留在供電與技術層面,而忽略了一個更根本、也更關鍵的問題—當政策可能帶來長期且不可逆風險時,責任如何被界定?

如果這個問題沒有被清楚回答,那麼任何支持與反對,都只是建立在不完整的討論之上。

一、如果核電延役或重啟,誰負責最終風險?

當核能被視為選項時,我們必須面對一個現實:事故風險與長期廢料處置,並不會隨著技術進步而消失,只會被重新分配與延後。

2011年福島核災之後,日本政府與東京電力公司所承擔的相關處理、賠償與除污成本,至今已累積超過20兆日圓(約新台幣4兆元以上),且仍在持續增加。這個數字的意義不在於精確,而在於提醒:所謂「低機率風險」,一旦發生,就是由整個社會長期承擔的高強度代價。

那麼問題來了—如果發生重大事故或後續成本失控,最終由誰負責?是決策的政治人物?執行的機構?還是最終由全民以稅收與代際成本共同承擔?

如果答案是「全民」,那麼這樣的決策,是否已經取得足夠且明確的社會授權?

二、誰有權決定這樣的風險可以被承擔?

能源政策不只是技術選擇,更是風險與責任的分配。

國際上並非沒有制度嘗試處理這個問題。例如美國的派理斯安德森法(Price-Anderson Act),建立了核事故責任分攤機制,由業者保險與產業共同基金承擔一定上限的損失,超出部分則需由聯邦政府介入。這套制度的存在,本身就說明了一件事:核能風險從來無法完全由市場或單一業者承擔,最終仍須由國家體制接手。換言之,即便在制度最完整的國家,核能的風險仍然需要被「制度化分攤」,而非自然消失。

回到台灣,當風險涉及數十年甚至上百年的影響時,這樣的決策是否應該有更高標準的程序正當性?是否需要重新環評?是否應有更高強度的公眾參與?是否應事前明確界定責任歸屬與補償機制?

如果這些程序被簡化,那麼被簡化的,其實不是流程,而是責任的界線。

三、支持核能的政治人物,是否願意具名承擔?

在公共辯論中,支持核能往往以「務實」、「理性」為名。但真正的務實,應該包含對風險的承擔,而不是只討論好處。

因此,一個再具體不過的問題是:支持核能延役或重啟的政治人物,是否願意具名承諾—在風險發生時,承擔相應的政治與制度責任,並接受事後的問責與追究?

如果連這一點都無法回答,那麼所謂的「務實」,是否只是將代價留給未來?

結語

核能可以討論,但不能只討論可行性,而不討論責任機制。

當一項政策的風險,必須依賴災難發生後才由社會承擔;當責任無法在決策之前被清楚界定;當制度無法回答「誰負責」這個最基本的問題—那麼這樣的政策選擇,就不再是理性決策,而是一種以未來為代價的制度性賭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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