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重啟核電的討論,有報導以「漁電共生案場荒廢停擺」為例,質疑再生能源政策方向。然而,這樣的說法若未釐清制度與責任,容易造成對能源政策的結構性誤解。

首先,台灣多數光電案場屬於民間投資,並非由台灣電力公司或政府直接投資。台電的角色,是在業者符合《電業法》及相關審查規範後,透過既有電網依法收購電力,而非投資主體,更不承擔投資風險。

換言之,若案場違反規範、資料不實,或未達漁電共生條件,主管機關依法廢止,台電停止收購電力,影響的是投資人收益,而非公共財政。將個別投資失敗或違規案例,直接等同於整體政策失敗,在邏輯上並不成立。

其次,所謂「荒廢停擺」的背後,往往正是監管強化的結果。以台南市為例,近年對漁電共生案場審查趨嚴,從書面資料到現場勘查皆提高標準。根據統計,自民國111年至今,申請案件138件中,通過60件、廢止55件、待改善23件。未通過件數偏高,並非制度失靈,反而是制度運作的結果,顯示審查機制正在發揮篩選與淘汰機制的功能。對於資料不實或違規經營者,不再放任過關,而是要求改善,甚至終止資格。

如果面對違規仍選擇放水,才是真正的制度失靈,也是對公共利益的傷害。

再者,部分案例涉及投資糾紛或詐騙,本質上屬於民間資本市場的投資風險。將此類事件歸咎於能源政策,甚至延伸為支持核電的理由,是對不同層次議題的混淆。

能源政策的評估,應回到供電穩定性、成本結構、風險管理與轉型路徑,而非以個別違規案例,作為否定整體政策的依據。

當前台灣電力供應尚未出現系統性供電危機,再生能源發展亦持續推進。漁電共生制度在執行過程中出現問題,應透過強化監管與制度修正來回應,而不是被用來否定整體能源轉型方向。

更重要的是,核電本身同樣涉及高風險、高成本與長期核廢處理問題。以再生能源執行過程中的瑕疵,作為回頭發展核電的理由,在邏輯上難以成立,也無助於回應能源轉型的核心挑戰。

公共討論需要的是精確的事實與責任釐清,而非將不同問題混為一談。否則,受損的將不只是政策辯論的品質,更將侵蝕社會對能源未來進行理性判斷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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