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清德總統近日表示,重啟核二、核三是「依法行政」。然而,此一說法,在法律與政策層次上都難以成立。
去年在中國國民黨與台灣民眾黨主導下修正《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僅是開放申請延役或重啟的法律可能性,並非強制政府必須推動。換言之,是否重啟核電,本質上仍屬政策裁量,而非單純依法執行。
若行政部門在尚未完成安全審查前,就同步啟動核燃料採購,等同在政治上預設「核電終將回歸」。這不只是程序問題,而是責任政治是否存在的分水嶺。更現實的是,即便重啟程序順利,從台電自評、主管機關審查,到燃料準備,至少需時數年,甚至更長。在時間上難以回應短期需求,也難以構成即時解方。
支持者常以「反核反科學」指控異議,但事實恰恰相反。正是因為車諾比與福島等核災的歷史經驗,使社會認知到核電風險的不可逆性與外部性。核災一旦發生,其影響跨越國界與世代,這也是全球核電占比長期受限的重要結構性原因之一。
此外,核廢問題更難迴避。低階核廢需管理數百年,高階核廢甚至長達數萬年。人類社會至今仍難以對如此長時間尺度的風險建立可持續的責任機制,任何「未來科技會解決」的說法,都只是將責任延後。
民進黨提出「核安無虞、核廢有解、社會共識」三原則,方向並無問題,但關鍵在於標準如何界定。若僅以最低門檻操作,三原則將淪為政治包裝;若嚴格落實,則意味著核電幾乎難以重啟。這之間的落差,本質上仍回到政治選擇。
更值得提醒的是民意的矛盾:支持核電,卻拒絕核廢設施落地。當「要電不要風險」成為主流態度,最終只會將成本轉嫁給特定地區,複製過去威權時期的空間不正義結構。
回顧陳水扁政府當年核四停建又復建的經驗,顯示能源政策從來不只是技術問題,而是制度與權力運作的結果。因此,當前真正需要的,不是將核電包裝為「依法行政」,而是誠實面對:是否走向「返核」,是一項高度政治性、且需承擔後果的決定,必須接受社會嚴格檢驗。
能源轉型的困難,無法靠回頭路解決。若將有限行政資源投入核電爭議,反而可能拖累再生能源的發展進程。核電不是不能討論,但前提是資訊透明、程序嚴謹,以及對風險與責任的誠實承擔。否則,「依法行政」只會成為語言包裝,甚至成為迴避責任的制度遮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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