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人民用盡審級救濟途徑後,主張「憲法」上的權利遭受國家不法侵害而得提起司法救濟之建制,稱為「違憲審查」。而我國違憲審查制度,過去是由「大法官會議解釋」審查國家法令有無違憲;現在則是「憲法訴訟」進行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其中「裁判憲法審查」與人權保障有密切關係,不過由於政黨「濫權」,阻礙了憲法訴訟制度的正常運作,令人遺憾。
查3月出版《台大校友雙月刊》(No.164)刊載「憲法法庭鬧雙包?當前的危機與其可能成因」專文,作者邵允鍾指出,立法院修改了憲法訴訟法,把憲法法庭的開會人數門檻從原本規定「現有總額」的三分之二,修改為無論如何必須要有十位以上大法官出席。立法院多數聯盟(按即藍白陣營)將憲法訴訟法做這樣的修改,其背後的政治考量不難推測。……。以癱瘓憲法法院做為政治籌碼,立法院多數聯盟意圖逼迫總統在大法官提名作業上讓步,迫使總統與立法院多數聯盟協商大法官提名人選,藉此確保被提名人中至少有一部分將是立法院多數聯盟屬意的人選。
我們發現違憲審查的正當性,實踐上是從過去到現在70餘年來(1949~2021年)涓滴累積前輩大法官們的集體成果,使得台灣社會逐漸地產生對大法官憲法價值決定的信任,信任大法官們對我國憲法的價值決定,大多是優於國會的多數政治決定,如此一件一件、一點一滴積累出現今我國違憲審查的正當性。亦即,由戒嚴威權統治時期「御用大法官」,演進到民主憲政時代「大法官是憲法守護者」。
平心而論,大法官擔任「憲法守護者」角色,擺脫政治權勢的干預,表現出司法正義與司法獨立的特色。前述「藉此確保被提名人中至少有一部分將是立法院多數聯盟屬意的人選」,不就是要讓大法官染上政黨色彩嗎?如此政黨「濫權」阻礙民主憲政發展,值得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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