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外交部長王毅在兩會期間再度拿出《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公告》來主張中國對台灣的主權,這種論調在國際法理上其實充滿瑕疵。外交部長林佳龍雖然對此做出了回應,卻主張《舊金山和約》已經「取代」了《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公告》,這個回應應該是非常清楚的立場,社會應該與予肯任。不過這種說法還可以再精確一些,因為這樣說似乎意味著默認了台灣曾經透過這些宣言交給中國,再試圖用後來的條約來否定,至少會給別人這樣的印象。其實,這樣的印象是不必要的,這種回應方式並非最理想的策略。
我們應該直接指出歷史真相,那就是《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公告》從頭到尾都沒有把台灣的主權交給中國。這並非憑空杜撰,2025年9月12日美國在台協會以及2025年11月25日總統府都已經明確表達,這兩份宣言並未決定台灣的地位。我們在面對國際社會時,與其糾結於條約的先後取代關係,不如直接點出宣言性質文件在國際法上的局限性,以及宣言中並未白紙黑字完成領土移轉的事實。
更深入來看,《舊金山和約》與《開羅宣言》的關係並非單純的取代,而是根據的關係。當年《舊金山和約》的起草人杜勒斯在1951年9月5日就曾公開說明,和約第2條要求日本放棄台灣與澎湖,完全是依照《波茨坦公告》第8條的規定。這項規定是為了實施《開羅宣言》,讓日本的主權限於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等島嶼。正因為《開羅宣言》本身沒有具備決定台灣地位的終局法律效力,所以《舊金山和約》才必須依照程序要求日本放棄領土,這證明了《舊金山和約》是落實法律程序的根據。
對於王毅宣稱台灣自古屬於中國的說法,台灣社會更應該有底氣地回應。歷史學者沈建德與前總統陳水扁在訪談中曾引用邱吉爾與杜勒斯的證詞,明確駁斥這種片面的主權主張。台灣讀者應該理解,國際條約的法律效力遠高於戰時的公報或宣言,日本正式批准《波茨坦投降條件》後,其領土條款已經在1945年後付諸實施,而《舊金山和約》第2章第2條所包含的放棄領土條款,正是嚴格且謹慎地符合當年的投降條件,並沒有將台灣主權轉讓給特定國家的法律記載。
我們在處理這種外交攻防時,應該站穩法理立場。既然《開羅宣言》性質上只是戰時意向的陳述,而非具備領土移轉效力的條約,我們就沒必要採取「後法取代前法」的論點,因為這等於變相承認前法曾有過處分台灣主權的效力。我們應該堅定主張,台灣的地位在《舊金山和約》中僅由日本聲明放棄,並未確定歸屬,而這才是台灣走向國際社會、守護主權最真實的法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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