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關於退休制度修法的爭議,核心其實只有一個法律問題:法律到底能不能回頭改變已經發生的法律效果?

答案是:原則上不行。

一、什麼是「溯及既往」?

所謂「溯及既往」,是指新法在公布後,反過來改變過去已經成立的法律關係,例如:已經依法核定並發放的退休金,事後再用新法重新計算、追溯調整。

這種作法,在法治國家中屬於高度例外,而不是常態。

二、憲法上的基本原則:法不溯及既往

我國憲法雖未逐字寫出「法律不得溯及既往」,但司法院大法官長期解釋早已確立:法律安定性與信賴保護,是法治國原則的核心。

大法官一再指出,人民依當時有效法律所形成的權利與期待,國家不得事後任意推翻;即使基於重大公共利益,例外允許溯及,也必須明文規定、理由充分,並符合比例原則。換句話說,「想溯及」不夠,還要「寫清楚」。

三、實務怎麼看?為什麼公務員不可能「自行回溯」?

在實務上,行政機關只能「依法行政」。如果法律條文沒有明文規定溯及既往,公務員就沒有任何裁量空間,自行回頭調整已發放的退休金,反而會構成違法。

也正因如此,立法院在修法時,通常都會另設「施行條款」,清楚交代新舊法如何銜接,避免製造制度混亂與法律風險。

四、問題不在執行,而在立法是否寫清楚

這次爭議真正的癥結,不在行政機關「有沒有聽話」,而在於:立法者究竟有沒有把「溯及既往」寫進法條。

如果沒有,那麼依法適用的結果只能是:新法自公布日起向前適用,過去已確定的給付,不會自動被推翻。

這不是政治立場問題,而是法治國最基本的遊戲規則。

五、法治不是靠「立法意旨通靈」

立法意旨如果沒有寫進法條,就只是政治主張,不是法律。在法治國家,國家不能要求人民或公務員去猜立法者心裡在想什麼。

真正負責任的作法,是承認條文不足,補正制度設計,而不是把法條漏洞,轉嫁成執行者的政治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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