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民眾5月5日發現光澤診所板橋中山店疑似裝有偽裝成煙霧偵測器的監視設備。隨後,新北地檢署指揮警方展開多次搜索,範圍涵蓋全台多間分店。除光澤外,檢警繼8日搜索光澤,隔天聲押禁見板橋中山分店經理陳志敏及IT部門主管唐詠傑獲准,諭令5名IT工程人員各50萬元交保後,持續發動第二波搜索行動,除搜索光澤中山店及新莊等3家分店,北檢也配合新北檢,指揮台北市刑大搜索光澤北市4家分店及同集團的京都堂3家分店。

 

  「偷拍性影像」在台灣法律與實務界已被明確定義為一種「數位性暴力」或「數位強暴」,其對被害人造成的心理創傷與個人尊嚴的侵害程度,被視為極其嚴重的暴行。

 

  此案遭爆在診間裝設隱藏式針孔攝影機偷拍病患私密部位,此事件已涉犯多項刑事犯罪,目前檢警已針對相關人員進行偵查與搜索,高層主管因涉及湮滅證據遭羈押禁見。光澤診所陳姓營運協理及唐姓資訊主管在案發後,涉嫌下令員工拆除監視器並格式化硬碟,而湮滅證據罪 (刑法第165條) ,為滅證者恐面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此次涉案人員所面臨的犯罪刑責,包含1.妨害秘密罪 (刑法第315-1條)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或私密部位,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2.妨害性隱私及不實影像罪 (刑法第319-1條):未經同意無故攝錄性影像,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3.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36條第1項)若偷拍涉及未成年人,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4.散布偷拍影像罪 (刑法第315-2條、第319-3條)散布、販售、儲存偷拍影像,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行政與民事責任方面,行政罰為依據《醫療法》第72、108條,衛生局可勒令停業並重罰。而受害人可依民法主張隱私權、人格權受損,在民事賠償方面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

 

  心理變態恐龍母:「他每天光屁股在自慰,我在他人私人性房間架設手機偷拍,拍到其全裸、自慰的畫面,進行散播精神羞辱報復,暴力傷害其身心。」

 

有樣學樣被慣壞小恐龍:「媽媽好猛。」

 

新北市一名男子自2017年起就在家中浴室藏放手機,趁著長女、次女不注意期間,偷拍女兒們洗澡、如廁的猥褻影像,直到長子某天意外發現後,男子的惡行才隨之曝光,然而男子雖然供認犯行,卻辯稱「只是好奇女兒在浴室這麼久做什麼」。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發現男子有家暴紀錄且未與女兒們達成和解,認定其行為造成女兒身心傷害,判其有期徒刑10年9月。

 

  顯而易見,偷拍性影像犯罪,台灣法官判十年九個月有國家社會教育宣示意義。

 

  偷拍性影像為心理變態惡行,如同「剴剴案」生母心理變態惡行,心理變態不分男性女性(潘男女友更被迫脫光衣服下跪道歉,還被逼著說出「我是自願喝毒品,沒有人逼我」,剴剴生母還要她做出自慰動作,配合發出呻吟聲,全程拍攝影片還用手機視訊轉播,但凌虐並未結束,眾人又逼她喝完米酒,她拒絕後再度遭桌腳、鐵鍋及拳頭猛擊。

 

偷拍性影像此罪行「天理難容」,此惡行喪盡天良、違背倫理道德,必遭懲罰天譴。

 

不只法律、宗教層面也嚴格禁止,以一貫道核心教義教義而言,一貫道強調「克己復禮」、「格物致知」與「身口意三業清淨」,偷拍行為在教義、戒律與因果層面上皆屬極大惡行。一貫道修持強調守護玄關、自性清淨。偷拍動機源於邪淫與貪執,使心智受物欲蒙蔽,完全背離「格物」的修持功夫。一貫道重視「身、口、意」三業。偷拍在下手前已累積深重的邪淫惡念,属于意業大惡,隨後的行為更落入身業的具體犯罪。一貫道雖多為在家居士修持,但仍嚴格恪守傳統五戒(殺、盜、淫、妄、酒)。偷拍、竊錄他人私密影像,屬嚴重犯淫、犯盜(竊取隱私)的越軌惡行一貫道以儒家思想為本,倡導「孝、悌、忠、信、禮、義、廉、恥」八德。偷拍行為「無恥」且「不禮」,嚴重傷害社會集體倫理與人際信任。一貫道極為重視因果報應。偷拍與散布性影像會對被害人造成終身精神創傷,行為人因此造下難以消解的「惡業」與「冤孽」,死後將受嚴厲的冥律審判。根據一貫道尊崇的《太上感應篇》與仙佛聖訓,犯邪淫、窺人私密者,其修行功德將全數被削奪,甚至禍延子孫,無法達成「超生了死」的終極修行目標。

 

一貫道要求信徒恪守世間法。依據台灣中華民國刑法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無故偷拍他人性影像者,將面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對象為兒少,更將面臨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視條例的加重處罰。在道場律法與世間法律中,此類行為皆無容身之處。

 

基督教更是禁止偷拍性影像犯罪大惡,聖經強調「身體是聖靈的殿」(哥林多前書 6:19)。偷拍將他人的身體私密部位當作滿足自身私慾的工具,屬於徹底玷污神聖殿宇的行為。耶穌教導律法的大總綱是「愛人如己」(馬太福音 22:39)。偷拍是在對方不知情的情況下進行剝削、侵害隱私,嚴重傷害鄰舍,完全背棄了基督教的核心愛德。聖經要求信徒行事為人要像「光明之子」(以弗所書 5:8)。偷拍是典型的「暗昧行徑」,伴隨欺騙與不誠實,屬於神所厭惡的虛謊行為。

 

  對佛教而言,偷拍與散布性影像在佛教教義中被視為嚴重的惡行,這不僅觸犯了世俗法律(如 刑法第319-1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更深刻違反了佛法中的多項戒律與核心精神。偷拍涉及對他人身體與私密的非法侵犯。雖然傳統戒律多指肉體接觸,但現代佛法詮釋認為,凡是未經同意、滿足私慾且造成他人受害的性相關行為,皆屬於廣義的邪淫,會毀壞修行的清淨心。佛教主張「萬法皆空,因果不空」,散布性影像會導致被害人極大的痛苦,這種「惡業」將感召未來世相應的苦果,如名譽受損、不被信任或同樣遭遇隱私侵犯。助長社會色情風氣與不安全感,製造不和諧的共業環境。若修行人涉及此類惡行,如近期相關新聞所示,其行為性質十分惡劣,不僅嚴重敗壞佛教聲譽,損害出家人的清淨形象,更會面臨法律審判與教團的嚴厲懲處(如註銷戒牒)。

 

  

 

  我呼籲賴政府儘速補破網,第一為成立數位性犯罪專責單位,或由給予警政署中的偵查單位更多的專業資源和知能訓練,讓具備性平知能與數位偵查能力的專責人員可以更快的協助當事人。第二為具體研議遏止境外平台的影片散布模式,讓部分刻意設置在海外、且有高度隱蔽性的平台,在出現這類型的犯罪型態時,也必須配合優先下架影片,避免影片持續傳播,讓受害者持續活在恐懼中。第三為以性私密影像恐嚇被害人的案件,應該要另外立法處理。現況下,加害人如果以持有性私密影像恐嚇被害人,雖然已涉犯恐嚇罪,然而法院准許立刻搜索、扣押的比例很低。但是,網路具有高傳播性,如果不立即為強制處分,很可能會使被害人權利受擴大侵害。因此未來應該修法,讓這類型案件可以有更直接、快速地處理準則。

 

  數位性暴力危害議題,透過新聞事件真實呈現在觀眾眼底,我認為台灣社會大眾共同撐起台灣防治性別暴力的安全網,再次避免悲劇發生,加強司法、警政、社政、學校等網絡相關人員專業訓練,政府也應邀請學者、民團、基層網路人員來討論相關執行辦法,以符合被害人實際需求,服務被害人遭遇的實務困境,健全司法的保護機制,用政策立法架好台灣防治數位性暴力的安全網,這件事情不會這樣就算了,我們不只要為數位性暴力受害者討回公道,也會從立法和教育根本防治此問題的發生。

 

  最後, 賴政府必須杜絕心理變態偷拍歪風!天網恢恢,疏而不漏,基督教聖經《羅馬書》12:19(及《申命記》32:35)提及「伸冤在我,我必報應」,佛家因果觀念「萬般帶不走,唯有業隨身」,你心理變態、為所欲為偷拍散播他人性影像為極其嚴重的暴行,必要付出慘痛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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