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網路新聞「抗議羅智強!鄭南榕基金會:假言論自由之名,侵害台灣主權、配合中國以武統對台施壓」報導指出,行政院會日前通過《國安法》修正草案,增訂鼓吹戰爭言論最高可行政裁罰新台幣100萬;立法院內政委員會7日審查此案,國民黨團書記長羅智強表示此修法箝制言論自由,痛批賴清德總統、民進黨對不起已故台獨運動者鄭南榕,「掘鄭南榕的墓」。對此,鄭南榕基金會8日發表聲明指出,羅智強誤用鄭南榕其人及其言論自由理念、對鄭南榕思想與實踐缺乏基本認識,基金會表達嚴肅的抗議。

聯合國《公民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公政公約)第19條規定言論自由的內容:「1.人人有權持有主張,不受干涉。2.人人有自由發表意見的權利;此項權利包括尋求、接受和傳播各種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論國界,也不論口頭的、書寫的、印刷的、採取藝術形式的或通過他所選擇的任何其他媒介。3.本條第2項所規定的權利的行使帶有特殊的義務和責任,因此得受某些限制,但這些限制只應有法律規定並為下列條件所必需:(1)尊重他人的權利或名譽;(2)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衛生或道德。」

又「公政公約」第20條規定禁止戰爭宣傳和仇恨的鼓動:「1.任何鼓吹戰爭的宣傳,應以法律加以禁止。2.任何鼓吹民族、種族或宗教仇恨的主張,構成煽動歧視、敵視或強暴者,應以法律加以禁止。」

按言論自由是公民的一項基本人權,基於對其功能和意義的認識,主要有三種理論解釋其價值基礎。一、從歷史的角度看,針對自由言論原則的最持久的爭論一般是基於公開的討論對發現真理所發揮的重要作用。二、將言論自由視為每一個人自我發展和完善的權利中不可侵害的一個方面,對言論自由方面的限制將抑制個性的發展。三、公民民主參與的論點,其為西方社會最流行的理論,其認為言論自由是可以保護公民理解政治問題並能夠有限地參與民主工作的權利。因而在民主法治國家、尊重及保障公民的言論自由,是理所當然的。

查1983年「公政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在第19次會議上通過了關於禁止戰爭宣傳和民族、種族或宗教仇恨的鼓動的第11號一般性意見,對該條進行了解釋。人權事務委員會指出,第20條第1項禁止可能導致或實際導致侵略行動、破壞《聯合國憲章》所主張的和平的一切形式的宣傳;第2項則直接反對任何鼓吹民族、種族或宗教仇恨,並構成煽動歧視、敵視或強暴行動的主張,不問此類宣傳或主張的目的是針對有關國家內部還是外部。

再者,第11號一般性意見指出,「公政公約」第20條要充分有效,就必須有法律明確規定第20條所列宣傳和主張均違反公共政策,並規定在出現違反情況時適當的制裁措施。人權事務委員會認為,尚未這麼做的締約國應採取必要措施,履行第20條所載義務,並且本身應不進行此類宣傳或鼓吹此類主張。

平心而論,聯合國人權兩公約,「公政公約」及「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在2009年12月10日已經國內法典化,遵循聯合國憲章及其所訂各項國際公約,為台灣力行民主法治的常態,言論自由應排除武統言論,是一項正確的作為,前述在野黨立委有關《國安法》修正草案,增訂鼓吹戰爭言論最高可行政裁罰新台幣100萬的抵制,妨礙台灣民主的鞏固,值得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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