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長卓榮泰決定不副署立法院通過的《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案,引發社會對憲政制度的高度關注。支持者認為,這是行政權基於治理責任所做出的必要選擇;但若從憲政結構與權力分立的角度冷靜檢視,這項作法其實存在不容忽視的制度風險,未必如部分論述所稱那樣理所當然。
首先必須釐清的是,「副署」的制度功能。副署確實是責任政治的一環,要求行政部門對法律後果承擔政治責任,但這並不等同於賦予行政院對立法院已通過法律的政策否決權。在我國憲政設計中,立法院負責立法,行政院負責執行,總統負責公布法律;副署的意義,在於確認行政體系將依法執行,而不是重新審議立法內容。
若行政院得以因政策不同意而拒絕副署法律公布,實質效果將是:行政部門在法律生效前取得一項未經明文授權的「事實否決權」。這不只是個案爭議,而是對立法權民主正當性的結構性影響。即使制度上仍存在不信任案等政治救濟途徑,行政院在法律生效前即行阻斷的效果,仍然使立法多數的決定暫時失去效力,這正是「事實否決權」引發之爭議所在。
支持不副署者常主張,行政院既然願意承擔不信任案甚至倒閣風險,就已符合責任政治精神,因此行為自然合憲。但這樣的論證,在憲政法理上其實並不嚴謹。憲法判斷行為是否合憲,關鍵不在於行為者是否「願意負責」,而在於是否逾越制度所賦予的權限。否則,只要宣稱承擔後果,任何機關都可能合理化原本不屬於自身的權力。
更值得警惕的是制度先例的問題。如果此次行政院不副署被視為合理操作,那麼未來任何重大政策爭議,只要行政部門認為「執行困難」,都可能在法律公布階段踩下煞車。如此一來,立法院的多數決不再是法律生效的關鍵,而取決於行政權的政策認同,這將實質改寫立法與行政的分工界線。
當然,行政院對《財劃法》修正後可能衝擊中央財政、國防與社會福利支出的疑慮,並非毫無道理。但問題在於,財政風險屬於政策辯論的範疇,而非法律是否生效的門檻。憲政制度已提供多種政治與法律途徑處理爭議,包括覆議、替代修法、預算調整,甚至聲請憲法法庭,而非由行政部門在公布階段實質阻斷立法結果。放眼主要民主國家,行政部門即使面臨高度政治對立或治理困難,通常也只能在違憲審查或政治責任的框架內行動,而非在法律生效前以執行困難為由阻斷立法結果。
這場爭議真正需要社會思考的,不是單一法案的得失,而是我們是否願意默許一種新的憲政慣例:讓行政權在立法完成後,仍能以「無法執行」為由,實質決定法律是否生效。
責任政治固然重要,但責任政治不能取代權力分立;承擔風險,也不能自動擴張權限。若不清楚劃出界線,今天為了解決一個政治難題所做的例外處理,是否正是在為下一次更大的權力擴張鋪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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