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憲法法庭就《憲法訴訟法》部分修正條文作出違憲判決,理由並非針對政策立場或價值選擇,而是直指立法程序本身已嚴重偏離民主法治的基本要求。此一判決,值得社會冷靜檢視其所揭示的制度警訊。
依憲法法庭判決理由書所示,該次修法涉及七項關鍵條文,其中多數並非原提案內容,而是在立法院二讀「廣泛討論」結束後,於進入逐條討論前,臨時以「再修正動議」方式大幅更動。最終通過的條文,與原先公開討論版本已有實質差異。
問題不僅在於條文變動本身,而在於程序透明性的缺失。憲法法庭明確指出,相關修正動議於提出前,外界無從得知內容,且未附具立法理由。在條文高度複雜、牽涉憲政運作核心機制的情況下,卻未給予立委充分理解、討論與回應的時間,更遑論讓社會進行公共討論。
判決亦進一步指出,既然最終通過的條文內容已與原提案大不相同,則先前的一讀、黨團協商及二讀廣泛討論,實際上並未對最終版本產生實質審議功能,使整個立法過程流於形式。此種情形,已難以符合憲法所要求的「實質討論」與「程序正當性」。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其中關鍵條文僅以極短時間完成討論,質疑者提出問題後,提案方未進行充分說明或答辯,討論即告終止並進入表決。憲法法庭據此認定,此一修法過程不符合公開透明與充分討論原則,侵蝕了國會作為審議機關應有的功能。
此一違憲判決提醒我們,民主並非僅是表決多數的結果,更仰賴程序的正當性與可理解性。立法權的正當性,來自於讓人民知道「在修什麼法」、「為何而修」,以及「修法後將帶來何種制度後果」。
若立法程序淪為倉促動議與表決技術的競逐,即便形式上完成三讀,也難以承載憲政秩序的穩定。這次判決所揭示的,不只是單一法案的瑕疵,而是對立法制度運作的嚴正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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