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家庭暴力事件的預防一直是社會關注的焦點。儘管我國已施行《家庭暴力防治法》多年,但在實務上,保護令系統仍存在許多問題。要真正落實受害者保護,避免憾事重演,應該從「電子監控法制」、「防治人力資源」兩個關鍵層面進行系統性的檢討與改革,而對於保護資訊系統的權限開放,本文亦有一些建議之處。

一、 完善電子監控法源:在人權保障與約束力道間尋求衡平

首先,現行家暴防治面臨的一個嚴峻挑戰,是對於高風險加害者的實質約束力不足。根據法務部統計,111年至113年,家庭暴力罪犯的裁定羈押率平均僅5.6%,違反保護令罪者的裁定羈押率平均也僅5.1% 。偏低的羈押率導致了嚴重的「被害人保護缺口」 ,土城家暴殺人案即是裁定飭回後發生的悲劇。

對此,建議參酌《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的精神,於《家庭暴力防治法》中增設專章或特定條文 ,明確授權法院在核發保護令或審理違反保護令案件時,得裁定命高風險加害人接受電子腳鐐等科技設備監控。此舉並非一味加重處罰,而是尋求更衡平的選擇,相較於「羈押」,電子監控是對加害人人身自由限制較小的手段 ,加害人仍可維持其日常生活與工作。電子監控除了可以加強對受害者的保護,使受害者得以提前預警、尋求庇護,執法機關亦能迅速介入,有效阻止二次傷害發生。此外,基於電子監控具有強烈的心理威嚇作用,加害人深知其行蹤受到持續且即時的掌握,任何違反保護令(如接近被害人住居所)的行為都將無所遁形,並立即觸發警報。此種「受監看」的狀態將大幅提高其違法成本,使其在衝動或預謀施暴前必須再三考量後果,從而有效降低再犯率,達到嚇阻其輕舉妄動之目的。

電子監控並非「全面監控」,而是以更小的限制手段取代更嚴厲的羈押。電子監控能提供即時警示,讓執法機關迅速介入,更能對加害人產生強烈的心理威嚇,使其不敢輕舉妄動。當然,科技本身不是萬靈丹,警示響起時,若沒有足夠且即時的人力介入,一切仍是枉然,這便帶出了第二個破口。

二、 健全防治人力:補足「加害人處遇」的關鍵缺口

再完善的科技與法律,沒有足夠的專業人力執行,仍是空中樓閣。我國家暴防治網絡正普遍面臨人力匱乏的嚴峻挑戰。

首先,第一線的家防官因案件負荷過重、流動率高,導致對加害人的查訪告誡流於形式,難以發揮高風險預警功能。其次,在司法與警政之外,社福系統的人力困境更為嚴重,特別是在「加害人處遇」這一環。

「加害人處遇」是從根本預防再犯的治本之道。然而,現實是殘酷的。研究指出,承接家暴加害人輔導的團體社工量能嚴重不足,負擔案件量過於龐大。這樣杯水車薪的人力配置,導致高風險加害人實質上處於「無人監管、無人輔導」的狀態。要改善人力缺口,不能只是一昧增加職務加給、調漲薪資,也應該重視第一線工作人員之身心健康、補足各地方政府相關經費與預算等。

三、 對保護資訊系統權限擴大之建議

家暴防治失靈的原因之一,是各單位間資訊不流通。然而,近期政府雖有意開放保護資訊系統權限予刑事警察,以利資訊整合 ,但此舉潛藏極大風險。

雖然現況下,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條第1項第7款及同條第3項規定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立細節之辦法,然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電子資料庫管理使用辦法中,亦缺乏對於資料庫授權主體、目的、要件、範圍、方式及對於程序上組織上之監督機制之明確規範。保護資訊系統中,包含受暴史、家庭成員資訊、社工評估報告等高度私密敏感的個資。若在規範不明確下,將權限開放給非專業人員,一旦資料外洩,加害人便可能循線找到被害人,更將摧毀受害者對系統的信任,使其不敢求助。

本文認為應該在「資訊流通」與「被害人隱私」間取得平衡。政府應參照111年憲判字第13號之資訊隱私權保護精神,建立明確訂定資料庫授權主體、目的、要件、範圍、方式及對於程序上組織上之監督機制。

誠然,這些措施可能降低資料調閱與流通的即時性,但維繫受害者的信賴,是這張安全網得以運作的基石。

結論

家庭暴力防治是一項複雜而重要的工程,本文呼籲政府正視目前法制、人力與資訊系統上的三大缺口,透過完善電子監控法源、重點防治人力、以及建立嚴謹的資訊共享規範,才能織密這張家庭暴力防治網,真正為受害者提供有效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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