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起發生於水上樂園的事件中,A男被指控在遊樂設施和其他公開場合拍攝穿著比基尼的女性。與這些女性同行的男性朋友隨後追上A男,強行要求他交出手機並刪除相關照片和影片。這件事引起了關於隱私、合法拍攝及正當防衛的法律討論。
根據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未經允許竊錄他人的非公開活動或身體隱私部位可構成妨害秘密罪。然而,在本案中,由於水上樂園是公開場合,且穿著比基尼屬個人選擇,因此這種行為在法律上不構成妨害秘密罪。不過,若A男持續拍攝特定女性並引起不適感,則可能構成性騷擾,依照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第2款處理,但這並不涉及刑事責任,僅會受到行政罰款。
至於同行男性的行為,他們在事後壓制A男並導致他受傷,這在法律上並不被視為正當防衛。刑法第23條和民法第149條均規定,正當防衛必須針對「現在」的不法侵害。在此情況下,由於拍攝行為已經結束,男性朋友的行為不能被認定為防衛他人。
總結來看,雖然A男的行為可能造成不適,但在法律上並不構成犯罪。而男性朋友事後的行為,雖出於保護朋友的意圖,但在法律上也無正當性,甚至可能引起更多法律問題,例如被告傷害罪。這案例強調了在面對類似情況時,了解並遵循法律規範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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