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國民教育法第 2 條第一項,凡六歲至十五歲之國民,應受國民教育;已逾齡未受國民教育之國民,應受國民補習教育。
教育基本法第 1 條,為保障人民學習及受教育之權利,確立教育基本方針,健全教育體制,特制定本法。
國家語言發展法第 9 條
1.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保障學齡前幼兒學習國家語言之機會。
2.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應於國民基本教育各階段,將國家語言列為部定課程。
3.學校教育得使用各國家語言為之。
4.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應獎勵大專校院、研究機構開設國家語言相關課程,及進行相關學術研究。
5.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致力完備國家語言教育學習之教材、書籍、線上學習等相關資源。
上述法規所示,國民有受教育的義務,也有學習及受教育之權利,更受國家語言發展法保障。
台灣為多元族群國家,目前所行教育罔顧其他族群權益,以華語為教學語言,並無任何法規可據以行政。
台語族群佔總人口數約七成,但以台語做為教學語言的學習與受教育之權利,在行政上卻不與華語教育享同等權利及資源,更遑論連個「台語委員會」都沒有。(1996成立原住民委員會,2001成立客家委員會)
體制內若無法保障台語學習及受教育之權利,國民是否可以拒學?實驗教育法雖可補充保障權益,但教育成本何以由權利人自行吸收?義務與權利碰撞之下,威權時代的巨輪仍然碾壓在一代代台灣人的身上。
常態編班旨意為保障學生學習權益,促進教育機會均等,現卻成為教育部擋在母語受教權前的一道高牆,民間團體與母語家庭訴以台語專班,延續孩子們使用自己熟悉的語言,去學習這片土地上的人、事、物,讓上學不等於母語失學,而僅以台語做為教學語言的台語專班,課程內容與所學知識同華語授課並無差異,更非以學力評量或特殊專長為分班標準,無逾常態編班之精神,卻需另以法律定之,若台語專班有違常態編班法規,現行的「華語專班」更是班班與此抵觸,且同樣無法可依。
檢視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國民小學部定課程每週一節本土語文課;國民中學七年級、八年級部定課程,每週一節課;高級中等學校部定必修課程兩學分,與華(國)語課相比是「一丈差九尺」,更何況其他課程也皆是以華語授課,在現今華語無所不在的大環境下,不透過學習就能自然習得,再耗費這麼多資源與時間,全然不符機會成本,刪減華(國)語課節數,併入本土語文課程,對於華語能力影響微乎極微。

1956年台灣省教育廳執行國語政策前,台灣為實質上的多語社會,僅0.8%人口使用華語,1990年代後部分縣市開始將母語納入課程,至2001年才納入9年一貫必修課程,撇除解嚴前的31年,至今也有長達35年的光陰,何以國人母語能力消失殆盡?

語言乃至於文化,校園乃至於社會,教育為國家之根本,未能復見多語家園,卻成為華語獨尊的單語社會,教育部是否輕忽職守?就結果與社會期待而言,現況與延續國語(華)政策無異,70幾年來歷經政黨輪替,國語政策始終如一,國民基本教育需要轉型正義,國家語言才能真正得以傳承、振復與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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