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趙敏雅新北8日電)陳姓女子於民國109年時任新北市某國中校長,在改建體適能教室工程中涉嫌圖利廠商,新北地檢署粗估廠商不法利益4萬餘元,近日依貪污治罪條例對於主管事務圖利等罪嫌起訴陳女。

根據起訴書,陳女於109年8月1日調任某國中校長,她認為該校教學大樓3樓圖書館老舊且木地板破損,有意改建為體適能教室。陳女在110年6、7月間聯繫康姓女子,康女勘估後表示,改建費用超過新台幣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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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女仍指示康女先施作部分拆除工程,但該校當時無預算,陳女允諾取得捐贈或補助經費時再付工程費用,康女同意後,進行部分工程。

陳女與康女明知依政府採購法等規定,改建體適能教室工程費用已超過政府採購法公告金額1/10,即10萬元,應以公開招標、限制性招標或公開徵求取得3家以上廠商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比價或議價方式辦理,且此案不得意圖規避而分批辦理採購。

然而,陳女為指定由康女承攬工程,避免公開辦理招標或徵求報價,遭其他廠商得標,因此分批辦理採購,並指定發票工程項目與金額,要求康女依此使用不同廠商名義開立不實發票,向該校請款。

陳女核定後,將46萬8000元工程款分別撥付給5間公司,再由廠商交給康女。新北地檢署表示,扣除營業稅費共2萬4450元後,依行政院財政部111年度營利事業各業所得暨同業利潤標準房屋修繕淨利率10%估算,康女獲得4萬4355元之不法利益。

陳女在偵查中承認有違反法令分批辦理採購之事實,康女也承認有找多間公司開立發票等。檢方依貪污治罪條例之對於主管事務圖利、商業會計法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嫌起訴2人。

檢方表示,圖得不法利益4萬餘元,依規定減輕其刑;另陳女在偵查中自白,亦依規定減輕其刑。(編輯:李錫璋)114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