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30年律師法制定施行後到現在已經將近80年,途中雖經15次修正,然而都只是局部性的修正,並未根本性的翻修,可以想見這部於將近一個世紀前制定施行的法律,將無法因應現時社會所出現的問題,例如劣質司法官仍可轉任律師、律師懲戒決議並未公開、律師錄取人數提高,以及律師跨縣市執業須加入多個公會等現象。

民國95年間,為了完善無法與時俱進的律師法,法務部特別成立「律師法研究修正會」,正式啟動律師法修正,然修法歷程卻極不順遂;106年時,台北律師公會更因修法理念的不同,宣布退出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律師界正式分裂,修法看似遙遙無期,律師業的整體發展,看來也要長期停滯;然而,或許是前輩們仍持續奔走的緣故,行政院在108年4月25日發布新聞稿,宣稱律師法修正草案已經通過行政院會決議,將送立法院審議,原分裂的兩個律師公會,也在同一天發佈聲明稿,肯定行政院版本的草案,看來律師業長期的停滯,終將繼續向前,迎來嶄新的時代。

孰料,從4月到現在,受到各界一致肯定的律師法修法竟然還沒有通過,細究箇中原因,原來是政院版律師法修正通過後,所有律師會籍都會單一化,以前律師因跨區執業而成為數個公會會員的情形,將不復存在;然而,也因為這樣大幅度的變動,勢必會削減各地方公會的會員人數,不想會員人數驟減的少數地方公會也對此反彈甚烈,進而推出特別會員制度,讓已屬於甲地方公會會員的人也可以成為乙地方公會的特別會員,並讓特別會員原則上享有乙地方公會的參政權,以掌控乙地方公會的發展方向,且在修法通過後,未自行申請退出乙地方公會者,更自動變成乙地地方公會特別會員。

身為在嘉義執業的地方律師,對於這些地方公會的修正動議,不僅感到疑惑,以筆者執業所在的嘉義地區為例,嘉義現在在地律師人數大約一百餘名,事務所未設置在嘉義的會員人數更是數倍於嘉義在地律師的人數,依照前述修正,將導致長期在嘉義在地耕耘、較為了解嘉義法治生態的在地律師,可能將因為不敵外地律師人數,致使嘉義地方公會幹部充斥外地律師,進而引導嘉義地方律師公會的發展,如此嘉義地方律師公會不啻將會失去自身的主體性,而淪為其他地方律師公會的傀儡。或有若干地方律師公會希望能從外地引入優秀人才,以永續本地地方公會之發展,然筆者以為,無論如何正當之理由,都不能使長期耕耘的在地律師失去他應有的主導性與聲音,至於特別會員究竟可以享有如何之權利義務,亦當尊重在地律師意願。相對於特別會員的修正,原先備受各界肯定的行政院版律師法修正草案,反較尊重在地律師意願,身為在地律師人數遠少於外地律師人數的公會會員,我誠盼此一較尊重在地律師意願的版本能夠優先通過。

文/嘉義律師公會 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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