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獨立建國的必要性(正當性)」主要依據1971年聯合國2758號決議文有關「中華民國法定位的轉變」。該決議是有關「恢復中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在聯合國組織中的合法權利問題」。中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依據此決議,取得原由中華民國政府在聯合國擁有的中國席位與代表權。在此之前,中華民國曾是代表中國的合法政府,並以中國代表之身分出席聯合國安理會。由於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從未宣布要自中國分離獨立,中華民國的名號與權利也已經由北京政府繼承,台灣的中華民國因此淪為一個中國之下的非法政權(地方性事實政府),同時也是北京政府可以順理成章繼承、併吞台灣的主要依據。

中國的非法政權、中國人廢棄的中華民國憲法,竟然凌駕於台灣人民「自然權利」之上、中國的非法政權領導人違反民主程序,竟然凌駕於台灣人民「民主自由的生活方式」之上,皆不具合法性和正當性。

國際人權規約是台灣人民追求獨立建國唯一,也是必須援用的法源依據。其一、台灣人追求獨立建國,是超越國家與憲法的「自然權利」,不可能也不必依據任何國家之下的憲法人權保障,才能擁有的表現、思想自由之權利。其二、獨立建國的本質攸關領土變更,原屬於超越憲法層次而存在,是屬於國際人權規約所保障的「人民自決原則」之範疇。其三、「中華民國憲法」是專制獨裁中國早已廢止的舊憲法,強行在台灣施行不具合法性和正當性,遑論其下之法規。其四、先有國家才有憲法,台灣人必須先獨立建國,之後才有制定憲法的權利。其五、中華民國政府已從中國的合法政府,轉變成為中國的非法政權,台灣的所有住民有權利要求發動公平、公正、公開符合「民主程序原則」之方式,由2359萬台灣人民共同承擔、決定台灣未來的前途和方向。

台灣人民追求獨立建國,如同加泰隆尼亞等地區的人民追求獨立的決心,台灣人民的勇氣和意志才是「唯一」的關鍵。台灣和中國之間有台灣海峽等天然的地理屏障、中國解放軍也尚未佔領台灣,台灣擁有如此得天獨厚的獨立條件,理所當然也和加泰隆尼亞等地區的人民一樣,適用國際人權規約「人民自決原則」。

喜樂島聯盟總召集人郭倍宏博士: 「不要白白失去可以當正常國家的大好機會」。台灣人民應該主動創造,迅速、有效可以展現台灣人民建立新國家的決心和意志之行動。台灣要成為國家、要推動建國運動,最重要的是台灣人必須先在自己的土地上,勇敢站起來主張獨立建國。

2020年台灣領導人大選政見救台灣,2019年台灣人民為「正確解讀」2020年大選政見做準備。大選政見及白皮書內容等同全民投票案之書面說明,只要台灣獨立建國陣營參選人的政見、白皮書內容法理、策略論述正確、清楚,所有選票便具有「改變一個中國的憲法和外交政策」全民投票(獨立公投)之法理意義,同時也是向國際社會展現2359萬台灣人民獨立建國的決心和意志的大好機會。

2019年台灣命運的關鍵時刻倒數計時,喜樂島聯盟等本土派政黨,應該聯合推出台灣領導者及立委人選,藉由大選政見之途徑,向台灣中間選民傳達「中華民國是中國的非法政權之真相」,讓2359萬台灣人在有「正確的認知」之下,為「正確解讀」2020年大選政見做準備。

台灣獨立建國運動,現階段真正對抗的應該是「中國的非法政權中華民國體制」,而不是打倒在該體制之下的任何政黨。在即將到來的2020年台灣新領導人選舉之前,就是台灣人民向國際社會表示,願意成為國際社會成員的最好時機,是展現台灣人獨立建國的決心和意志的好機會。

把握2020年台灣領導人大選,經由民主程序發動「改變一個中國的憲法和外交政策」全民投票(獨立公投),讓全體台灣人民正確認知「中華民國是中國的非法政權之真相」別具歷史性意義,是這一代台灣人責無旁貸,也只有此時此刻才能做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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