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婚專法通過,好像出現舉國歡騰的場面。這有點特別。通過的專法,來自民進黨黨團對行政院版同婚專法提出微調修正版本,將原本第1、2條的「婚姻」二字移除,另在第4條加入「結婚登記」。有反同人士批評:民法婚姻需限定一男一女結合,政院版卻玩文字遊戲,以為在民法外規定,就等同符合公投12案,但專法內容還是幾乎全面準用民法婚姻,「根本是在欺騙」,他批評,行政院版提出的專法,基本精神就是修改民法,專法只是白手套,完全違背公投12案用民法婚姻以外「其他形式」的意旨。這批評有根據,也很合乎情理。不管是大法官釋文,還是公投結果,本是要在民法婚姻之外另立專法;然而現今通過的法律卻緊緊扣住民法親屬編有關婚姻結婚的用語,偷渡進入民法的婚姻裡了。這也難怪包括林岱樺在內的民進黨立委明確反對或跑掉不予支持。

通過的專法可說根本不是民法婚姻以外「其他形式」。這會造成混淆模糊。沒有彰顯同婚(同性婚姻)與傳統的婚姻是截然不同或很不相同的。這樣的混淆模糊等於改寫改變了民法的婚姻定義與結婚條件。也完全脫離了說文解字文字訓詁典籍對婚姻男女士女夫妻女婿女壻的解說注釋。這樣的混淆模糊其實影響深遠深鉅,應小心面對。

所以,在實際運作,例如結婚登記,應特別註明同婚(同性婚姻)的婚姻登記,而非古來的傳統的婚姻。分清楚是很必要的,傳統男女婚姻與同性婚姻,各結各的婚,彼此相尊重。這很重要。

政府媒體社團社群紛紛大肆慶祝台灣同婚專法通過。看起來似乎有點反應過度。這對台灣到底是好,還是怎樣,有可省思討論。同婚,同性結婚,男男結婚,女女結婚,在以前是怪事異端。但時代不同,在現今被認為不是什麼大不了的事。很多事情因應時代環境與人性需求而有所改進改變,應當是好現象,好事。人民人群有此需求,政府法律予以回應,給以滿足,這應當正面看待。

不過需不需要政府媒體群社團都那麼熱烈歡迎歡呼歡天喜地,頗令人存疑。新聞報導說,台灣是亞州第一個通過同性婚姻的國家。等於是追隨歐洲一些國家的做法。台同婚專法通過超狂!96個外媒報導。有人說這是台灣脫亞入歐,台灣好像當亞州的先鋒,走在亞州的前面。

台灣是脫不了亞的,也沒必要脫亞。亞州自有其文明文化與燦爛光輝。而且,與其同婚一馬當先,那不如奧運多拿幾面金牌,或台灣有人得諾貝爾獎或在科技文學音樂方面放些異彩光彩。只在那裏揮舞彩虹旗有什麼用有什麼意思。不過同性的戀人愛人情人,有他們的需求與盼望,我們也應當重視並給予祝福。只是婚姻結婚其實根本沒那麼重要沒那麼天大地大沒那麼偉大。不識有一個婚姻是座“危城”的說法嗎?


台灣離婚率是世界第一或世界第二第三的。這表示婚姻沒那麼可愛沒那好玩。比較重要而有意義的,不是婚姻不是結婚,而是相愛,相關懷,彼此為對方付出為對方服務。當然必須是彼此相愛並做愛,這些更重要,婚姻一點也不重要。同居、在一起就可以得到婚姻能給予的一切,而不需要辦手續(結婚的離婚的)。浪費那麼大的力氣在爭同婚婚姻權益或在反對,其實是浪費時間。不如去相愛做愛生小孩或領養小孩。

 

教育部或教育部長更莫名其妙,把教育搞成踐踏成提倡男生穿裙子,同性戀同性婚姻很美很偉大。潘部長把教育極小化了,使我們的教育強烈的在教化人民要同性戀要同性婚姻或男生要穿裙子。這就是台灣的教育嗎?男生不是不可以穿裙子,就如女生不是不可以穿長褲。這需要教育部來推動來說法提倡倡導嗎?一言可喪邦,那麼多的不正確的說法到底要喪幾個邦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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