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興建一座電廠及其相關設施從規劃到商轉供電,少則5年多則10年。以興建燃煤電廠來看,從可行性的評估研究後到陳報政府審查取得專案計畫預算約需2年、後續設計及施工約需5.5年、環評審查約需4.5年,到第1部機組完工運轉約需12年。如果以新設置的燃氣電廠來看,從可行性的評估研究後到陳報政府審查取得專案計畫預算、環評審查,一樣需要2年及4.5年時間,而環評程序約需2.5年,到第1部機組完工運轉約需9年。因此,為了滿足未來的用電需求,電力建設計畫必須預測未來10年或甚至20年以上的電力需求,而且要考量各電廠新建或除役的期程安排,每年都要重新評估各項計畫進度及需求的變化,無法在短期發現供電缺口時,再來增建電廠。

為了讓電力建設計畫能夠滿足用電需求,除了要時時評估檢討、掌握未來會有多少用電量外,政府也必須要有足夠的備援才能因應未來可能變動的風險,例如氣候突然高溫造成冷氣空調大量使用等,用設定備用容量率的方式,來因應突然增加的用電,這樣一來,電力建設計畫才不會太多也不會太少,又可以確保穩定供電,這是算較有經濟性的電力投資。

電力計畫中每座電廠都會依據機組類別等設定運轉年限,有明確的除役時間,才能讓機組安全且有效率的運轉,而且新舊電廠可以有足夠完美銜接,穩定供電不產生供電缺口。

2/12沈部長前往台中市政府拜會盧市長,用意在協商台中火力電廠四號機組能否不要年底除役一事,主要是因為四號機是在民國81年10月運轉發電的機組,一般來說,燃煤機組運轉年限設定是40年,因此在電力建設計畫上這部機組要到民國121年才會除役,而現在才運轉27年,況且市府要求馬上除役,這對本來以穩定供電作為規劃的電力計畫就會造成影響。

核能機組的運轉年限設定40年就要除役,而且因為核能機組本身具備的特殊性,對於除役工作就會要求的比較多,所以必須要提早進行;如果要讓一部運轉40年的老舊核電機組延役,更是要提早進行相關作業才有可能。這些核電機組在原先的電力計畫是規劃屆齡除役,要替代供電缺口的新機組也會如期商轉,經濟部針對外界對於核電廠延役的要求,經過一番檢視與盤點之後,認為仍然有許多的困難與挑戰必須克服,而在這些困難與挑戰還沒有解決之前,這些核電機組都已到除役時間了。

台中火力電廠四號機除役與核能電廠除役是不同的兩件事。如果電力建設計畫可以憑當下個人或某些事件的影響,而直接決定個別電廠的去留,這無疑是對經過無數次檢視和評估、討論,才得以完成供需預測規劃的電力建設計畫一種凌遲,一旦發生供電缺口是由全民負擔損失,而且影響的不只現在,短則五年長則十年的時間才有辦法調回供需平衡狀態。部份東南亞國家,像是越南等國,就是因為沒有完善的電力建設計畫而造成供電問題,影響國家整體發展,這樣的殷鑑不遠,台灣要重蹈覆轍嗎?

文/阿修羅(能源領域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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