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王美琇
 
「我是政治犯,不是貪污犯。」一月八日,前交通部長郭瑤琪入獄前嚴正控訴司法迫害。她說:「我八年牢獄結束後,願台灣的子孫不再承擔這樣的苦痛。」
 
 
郭瑤琪在聲明中說:「我入獄後,社會大眾一定會淡忘這個案子,我也沒有任何奢求大家必須記得這個案子。然而郭瑤琪的案子可以忘記,但是我必須懇求大家不能忘記台灣司法制度的改革。因為我絕對不是第一個冤案;未來只要持續這樣的司法制度,一定會有比我更冤屈的案子發生!」
 
粗糙辦案草菅人命
 
或許有人仍不太相信郭瑤琪案是否真是冤案?讓我們一起重新檢視這個案子,也許我們才能更看清楚究竟司法已經爛到什麼程度,以及社會還要忍受這種司法到幾時。
 
一、恐嚇審問取供:開羈押庭時檢察官對郭瑤琪說:「我到過你家,看到你父母年紀都很大了,你一定要承認有收賄,如果你承認了,我就放你回去;如果你不承認,我就當庭把你收押。你今天就回不去看你的父母了。」在審問同時,檢調單位對媒體放話:「郭瑤琪已經承認收賄。」用媒體全面抹黑且未審先判。
 
往人性弱點逼供,取「口供」論罪,而不是以「證據」論罪,這是台灣檢調辦案的「標準手法」。這種恐嚇取供的手法,在扁「二次金改案」開庭時元大證券前董事杜麗萍也曾公開指出,檢察官越方如恐嚇她不能說給扁的兩億元是政治獻金,要她咬扁涉案,否則就羈押她。檢調「恐嚇取供」的惡習,讓我們合理懷疑:他們在審問郭案的證人時,難道不會如法炮製要證人配合提供偽證並以此將郭瑤琪定罪?
 
二、「口供筆錄」可以「修到滿意為止」:郭瑤琪的律師申請原始審問證人的光碟始終遭到拒絕,直到一年後才拿到,比對原始審問光碟和後來的起訴筆錄才赫然發現證人的證詞「經過更改變造」。從原來的茶葉罐是「圓形鐵罐兩個」、「塑膠袋包著」、「大概是藍色、綠色之類」等,經郭瑤琪主動提供茶葉罐後(郭自認坦蕩蕩而主動交給檢察官),檢察官在後來審問證人李宗賢時,就以此茶葉罐誘導證人更改說詞為:「應該是一個茶葉罐」、「絲質的袋子」、「紅色」、「厚紙罐包裝」等。
 
這種「口供筆錄修改到滿意為止」的辦案手法同樣出現在吳明敏案。他的案子也是調出調查員的原始審問光碟後,發現與後來起訴的筆錄出入很大,明顯經過更改變造。吳明敏即時提出「新證據」後才獲判無罪。然而,郭案中的更一審、更二審法官和最高院法官卻對此證據「視而不見」。修改變造的筆錄,最後成為將郭瑤琪定罪的「證據」。
 
三、只需「推想」即認定有罪,不需要「證據」:本案的更一、更二審和最高院法官「一致推想」認定郭有收賄,唯一證據是證人的「口供」和竊聽的「對話」。即廠商李清波打電話給兒子李宗賢要其代為墊錢送兩萬美元給郭,並放在茶葉罐裡;後來又打電話問郭有無收到茶葉?郭回說:有收到,謝謝。
 
郭堅稱:「只收到茶葉,罐內沒有裝錢。」檢察官查遍所有郭和親友的帳戶都沒有發現可疑的金錢異動,在她家翻箱倒櫃搜到的美金(郭說是國外旅行所剩的零錢)也都是號碼不連貫的零鈔。如此沒有證據力的「證據」,如何佐證「郭有收賄」?最後法官仍以「推想」認定郭收賄而判以重刑。
 
司法成為民主殺手
 
我們查看美國刑案法官的判決書,沒有形容詞等曖昧用語,只有平實的敘述並以「諸多證據」佐證說明;可是台灣的法官判決書和檢察官的起訴書,從頭到尾充斥著形容詞和臆測、推想用語,簡直是在寫一部可能「合情合理」卻「缺乏證據」的「推理小說」。這種草菅人命的司法制度,依然存在二十一世紀的台灣,實在令人嘆為觀止。
 
請大家把這幾位檢察官、法官的名字記下來,做為日後追訴烏龍審判的紀錄。郭案檢察官:莊俊仁;更一審法官:周盈文、詹駿鴻、林海祥;更二審法官:陳明富、賴邦元、陳明珠;最高院法官:謝俊雄、魏新和、吳信銘、蔡國卿、徐文亮。其中最高院的五位法官曾是判決兒童遭性侵無罪的恐龍法官,同時也是判決扁龍潭案有罪的同庭法官。日後這些人是否會因「政治審判」有功而逐步升官?我們等著看。
 
既然法官可以用「推想」定罪,我們也可以合理「推想」:在如此野蠻粗暴的司法制度下,台灣監獄中的冤案不知有多少?如果,我們縱容這種司法繼續下去,司法永遠不會是社會正義的最後防線,恐怕只會是人民最大的威脅和民主最可怕的殺手吧。
 
為了司法的重生,請把「這種司法」埋葬掉!否則,你我的自由和人權肯定會被「這種司法」徹底埋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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